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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基础地质钻探土壤及各种工程材料之试验事项。 二路面材料之试验及设计事项。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调查及技术研发事项。 四机务调配、材料供应及仪器保养管理事项。 五文书、档案管理、出纳及事务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路工程材料试验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5 条 本所置课长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务员六人至八人、课员二人、助理工务员四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一人、材料试验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等计十人至十四人。 第 6 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及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及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第 9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及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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