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建会) 为推动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之筹设,特设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组: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发展及营运之研究、规划与传统艺术之调查、搜集、保存、传习及人才发掘、建档、运用等事项。 二工务组: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之营缮工与购置、定制财物之规划及设计等事项。 三行政组:秘书、文书、出纳、庶务、财务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4 条 本处置秘书、组长、技正、编审、专员、技士、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文建会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处置会计员,由文建会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筹备处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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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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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
││││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
││││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二职│
││││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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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任或简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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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任或简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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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荐任│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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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荐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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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荐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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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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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任│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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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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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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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员││(一)│由文建会指派适当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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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一)│由文健会指派适当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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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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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设谘询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处于国立传统艺术中心成立时裁撤之。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