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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规会) 。 第 2 条 法规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法规之修订、审议及阐释事项。 三法规资料之搜集、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法规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委员长指定副委员长兼任之。 第 4 条 法规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本会委员长就本会参事、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及专门人员派兼之。必要时并得就专家学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聘兼。 第 5 条 法规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督导,办理法规会业务。 前项人员,均由本会现行员额调用之。 第 6 条 法规会视业务需要,举行不定期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 7 条 法规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第 8 条 法规会开会时,得邀请本会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 9 条 法规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本会人员兼任委员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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