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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三、不准参加管理相对人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四、不准向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 五、不准非公务着装出入娱乐场所; 六、不准在工作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吊销其环境执法证件,调离一线执法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环境监察队伍或开除公职,并追究领导责任。

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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