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教育部为普及社会教育,推广自然生态教育活动暨生物多样性维护、观赏及学术研究,特设国立凤凰谷鸟园 (以下简称本园) 隶属教育部。 第 3 条 本园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保育组:关于辖区动植物与栖地环境之经营管理、饲养鸟禽之展示、管理、医疗及研究等事项。 二研究组:关于自然生态教育之研究规划、活动之设计、推广辅导、导览解说服务、相关展示设施管理及园务发展等事项。 三秘书组:掌理研考、公共关系、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财产保管、警卫、游客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 4 条 本园置园长一人,综理园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本园置组长、副研究员、兽医、技士、技佐、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园置人事管理员,由教育部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园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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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凤凰谷鸟园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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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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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荐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
││││任第十职等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
││││员任用条例规定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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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一 (二) │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职等││“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
││││任第八职等至第九│
││││职等办理。│
││││二保育组及研究组组│
││││长由副研究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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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职等││用条例规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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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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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六││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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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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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三│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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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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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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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一) │由教育部指派所属机关│
│员│││荐任组员或科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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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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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一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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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园宜研究采委外经营方式办理,本制表各职称出缺不补。
第 9 条
本园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园订定,报请教育部备查。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