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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第四十九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第八十八条订定之。 第 2 条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诉讼辅导科办理为民服务与诉讼辅导事项,依本规则之规定行之。 第 3 条 诉讼辅导科之办公处所应设于院内公众出入之明显处所,并采行柜台化作业。 第 4 条 诉讼辅导科置科长一人,应就富有服务热忱、民刑事纪录或执行经验之书记官优先遴用,并视业务之繁简,置书记官一至六人、专任或兼任录事一至三人。 前项书记官,得兼办纪录事务。 机关首长及书记官长对于诉讼辅导科,应随时监督考核,并注意有关单位之密切配合。 第 5 条 各级法院得与各大学协调,由各大学法律系学生在诉讼辅导科实习,担任诉讼辅导员。 各级法院得聘请熟悉法院业务之热心人士担任志愿服务工作人员。 诉讼辅导员及志愿服务工作人员应受诉讼辅导科科长之指挥监督。 诉讼辅导员及志愿服务工作人员之遴选及服务要点,由各法院定之。 第 6 条 诉讼辅导科人员办理为民服务与诉讼辅导事项,应本便民礼民之宗旨,恪遵法令,迅速确实,并以诚恳和蔼之态度为之,不得无故拒绝。 第 7 条 诉讼辅导科服务辅导之事项涉及诉讼或非讼案件者,以关于程序方面者为限,与实体诉讼或实体法律关系有关之事项,不在服务辅导范围之列。其工作项目如下: 一辅导有关诉讼、少年保护、强制执行、调解、公证、提存、法人登记、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及其他非讼事件等进行之手续。 二辅导上诉、声请检察官上诉、抗告、声请再审之手续。 三辅导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 四辅导报到、递状及声请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复有关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程序之询问。 六答复当事人有关裁判主文及案件进行情形之询问。 七辅导办理具保、责付、撤销羁押、撤销通缉及撤销收容手续。 八辅导办理发还领取提存款、刑事保证金、赃证物款及其他依法应办退库发还款项。 九辅导请领裁判书类正本、裁判确定证明书、调解不成立证明书及其他应送达或发还之文书。 一○辅导阅览卷宗书簿。 一一洽办法律扶助。 一二辅导或代为撰缮书状。 一三代售司法状纸。 一四宣导法律常识。 一五设置意见箱及处理相关事宜。 一六其他便民服务事项。 第 8 条 民众得以言词、书面或电子信件请求诉讼辅导科为前条之服务,诉讼辅导科应即为妥适之处理。 诉讼辅导科设内外线专用电话及电子信箱,处理民众之言词及电子信件请求。 诉讼辅导科对第一项之书面或电子信件请求,得不经由法院收发室,迳以诉讼辅导科名义收受、答复,惟应设簿登记。 第 9 条 法院各单位应与诉讼辅导科密切配合,对民众之请求,应即为妥适之处理。 法院与民众接触较频繁之单位,应尽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邻之处所办公。 国库派驻法院经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员,得在诉讼辅导科或其相邻之处所办公。 第 10 条 诉讼辅导科应置询问解答登记簿 (附式一) 登载解答民众询问事项以备查核,并置询问解答单 (附式二) 供民众请求解答询问使用。 诉讼辅导科于必要时,得查验询问人之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附式一 ┌──────────────────────────────┐ │法院诉讼辅导科询问解答登记簿│ ├──┬─────────────┬───┬─────────┤ │询问│询问人│已予解│不予解答│ │├───┬─────┬───┤答 (请││ │日期│姓名│身分证字号│电话│打勾) │及其理由│ ├──┼───┼─────┼───┼───┼─────────┤ │││││││ ├──┼───┼─────┼───┼───┼─────────┤ │││││││ └──┴───┴─────┴───┴───┴─────────┘ 附式二 ┌──────────────────────────────┐ │法院诉讼辅导科询问解答单│ ├────────────────────────┬─────┤ │询问人│询问│ ├──────┬───────┬─────────┤│ │姓名│身分证字号│电话或其他连络方式│日期│ ├──────┼───────┼─────────┼─────┤ │││││ ├──────┼───────┴─────────┴─────┤ │询问要旨││ ├──────┼───────────────────────┤ │解答要旨││ ├──────┼──────┬─────────┬──────┤ │承办解答单位│收受本单日期│退还诉讼辅│承办解答人签│ │││导科日期│章│ └──────┴──────┴─────────┴──────┘
第 11 条 诉讼辅导科对民众询问事项,除认为关系重大、内容繁杂、尚待查明、须详加研究或转请承办人员答复者外,应立即以言词、书面或电子信件答复之。 第 12 条 诉讼辅导科转请承办人员答复民众询问事项时,应使用询问解答单,送由承办人员填复之。 前项承办人员应迅速填复询问解答单,送还诉讼辅导科。如承办人员开庭或差假者,应由职务代理人或单位主管代为答复。其不能立即答复者,应在询问解答单上记明事由,退还诉讼辅导科。 诉讼辅导科人员接获前项询问解答单,应即告知询问人,并为适当之解说。 第 13 条 询问事项,如违背法令规定及有关公务员职务上应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应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诉讼辅导科人员应将不予解答之理由告知询问人,并记明在询问解答登记簿。 第 14 条 民刑诉讼案件之当事人有由律师出庭代理或辩护之必要,而显无资力负担律师酬金者,得请求诉讼辅导科商请当地律师公会指派律师予以法律扶助。 第 15 条 法院得函请当地律师公会设置“平民法律服务中心”,遴选具服务热忱之律师免费提供民众法律服务。服务成绩优者,法院得奖励之。 第 16 条 民众得请求诉讼辅导科辅导或代为撰缮书状,但以法院民刑诉讼或非讼事件有关之程序书状为限。 第 17 条 请求撰缮书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为之,但诉讼辅导科认为关系重大者,应由本人为之。 前项请求人应提出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身分证件,交由诉讼辅导科核对无讹,登记在簿 (附式三) 后,始代为撰缮。
附式三
┌──────────────────────────────┐ │法院诉讼辅导科撰、缮书状登记簿│ ├────┬─────────────────┬───────┤ ││声请人││ │声请日期├─────┬───────────┤声请人签收│ ││姓名│身分证字号││ ├────┼─────┼───────────┼───────┤ │││││ ├────┼─────┼───────────┼───────┤ │││││ └────┴─────┴───────────┴───────┘
第 18 条 诉讼辅导科人员代为撰缮书状,应依请求人所述,翔实撰缮,不得违背其本意。书状撰缮完毕,应向请求人朗读或交其阅览,询以撰缮有无错误。 如请求人认为须增、删、变更者,应即为之。 前项人员应依法定书状格式,记载有关事项。书状作成后,应记载制作之年、月、日,并加盖诉讼辅导科印章。 第 19 条 诉讼辅导科应制备常用书状例稿,免费供应民众取用,并应陈列有关民刑诉讼或非讼事件程序之法令资料,供民众参考。 第 20 条 诉讼辅导科人员对于撰缮书状之内容及所涉及之事实或证件,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 21 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于法院应发给或发还之款项或赃证物品,得请求诉讼辅导科洽请承办人员迅速办理交付领取手续。 第 22 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于裁判正本、裁判确定证明书、调解不成立证明书及其他应送达或发还之文书,得请求诉讼辅导科洽请承办人员迅速办理发给或交付领取手续。 第 23 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声请阅览公证书原本或法人登记簿、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得请求诉讼辅导科辅导,并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诉讼辅导科应设确定裁判阅览处所及登记簿 (附式四) ,置该院确定裁判选辑,供民众登记后,阅览或复印之。
附式四
┌──────────────────────────────┐ │法院诉讼辅导科确定裁判阅览登记簿│ ├────────────┬─────────────────┤ ││阅览人│ │声请阅览日期├─────┬───────────┤ ││姓名│身分证字号│ ├────────────┼─────┼───────────┤ ││││ ├────────────┼─────┼───────────┤ ││││ └────────────┴─────┴───────────┘
第 25 条 诉讼辅导科得洽请法院员工消费合作社,设置复印机,供民众复印文件。 复印文件,按张收费,并给予收据。 第 26 条 法院设意见箱,置于门首或明显处,每日由诉讼辅导科科长开箱取件,设簿 (附式五) 登记后,送请院长核阅处理。 法院应设电子信箱及公告电子信箱位址,并依前项规定处理电子信件。
附式五
┌──────────────────────────────┐ │法院诉讼辅导科意见箱取件登记簿│ ├──┬──────────────────┬───┬────┤ │取件│投书人│已予解│不予解答│ │├──┬─────┬─────────┤答 (请││ │日期│姓名│身分证字号│电话或其他连络方式│打勾) │及其理由│ ├──┼──┼─────┼─────────┼───┼────┤ │││││││ ├──┼──┼─────┼─────────┼───┼────┤ │││││││ └──┴──┴─────┴─────────┴───┴────┘
第 27 条 法院应在院内明显处所公告周知,凡民众对司法业务有兴革意见,得作成意见书,密封投入意见箱,或以电子信件寄送电子信箱。 第 28 条 意见书应记载投书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分证号码、住居所及对司法业务兴革之具体意见。 第 29 条 诉讼辅导科得不定期签请首长派员分赴辖区内各机关、学校、团体宣导法律常识。 第 30 条 诉讼辅导科应备置法律常识刊物,免费供民众取阅。 第 31 条 诉讼辅导科每月办理事项及服务件数,应于每年底分别列表,连同有关簿册,报请院长核阅。 (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应将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报高等法院核备。 (附式七) 高等法院应将所辖法院诉讼辅导科每年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二十日前,汇报司法院核备。 (附式八)
附式六
┌──────────────────────────────┐ │○○○○○○法院○○○年度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月报表│ ├───┬──────────────────────────┤ ││服务项目│ │月份├───────┬────────┬─────────┤ ││询问解答件数│撰缮书状件数│具保及责付件数│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合计││││ └───┴───────┴────────┴─────────┘ 院长书记官长科长书记官 附式七 ┌──────────────────────────────┐ │○○○○○○法院○○○年度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报告表│ ├───┬──────────────────────────┤ │法院│服务项目│ │├───────┬────────┬─────────┤ │名称│询问解答件数│撰缮书状件数│具保及责付件数│ ├───┼───────┼────────┼─────────┤ │││││ ├───┼───────┼────────┼─────────┤ │合计││││ └───┴───────┴────────┴─────────┘ 院长书记官长科长
附式八 ┌──────────────────────────────┐ │○○○○法院暨所属各法院○○○年度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报告表│ ├───┬──────────────────────────┤ │法院│服务项目│ │├───────┬────────┬─────────┤ │名称│询问解答件数│撰缮书状件数│具保及责付件数│ ├───┼───────┼────────┼─────────┤ │││││ ├───┼───────┼────────┼─────────┤ │││││ ├───┼───────┼────────┼─────────┤ │││││ ├───┼───────┼────────┼─────────┤ │合计││││ └───┴───────┴────────┴─────────┘ 院长书记官长科长
第 3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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