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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筹设国家档案局,以统筹规划政府机关档案管理事务,促进档案公开运用,发挥档案功能,特设国家档案局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档案管理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国家档案局筹设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档案管理资讯系统之建置事项。 五关于国家档案局机关用地、建筑设备之规划及兴办事项。 六其他有关国家档案局筹设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企划、档案管理、典藏技术、资讯及行政院管理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前项各组,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组长、高级分析师、专门委员、科长、分析师、技正、编审、专员、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组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顾问及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员。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国家档案局筹备处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简任│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 ││││十三职等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用条例”聘任之。│ ├──────┼─────┼───┼─────────────┤ │副主任│简任│二│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 ││││十二职等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用条例”聘任之。│ ├──────┼─────┼───┼─────────────┤ │组长││ (五) │企划组、档案管理组、典藏技│ ││││术组、行政管理组等四组组长│ ││││由专门委员兼任;资讯组组长│ ││││由高级分析师兼任。│ ├──────┼─────┼───┼─────────────┤ │高级分析师│荐任至简任│一││ ├──────┼─────┼───┼─────────────┤ │专门委员│荐任至简任│六││ ├──────┼─────┼───┼─────────────┤ │科长│荐任│一○││ ├──────┼─────┼───┼─────────────┤ │分析师│荐任│二││ ├──────┼─────┼───┼─────────────┤ │技正│荐任│二││ ├──────┼─────┼───┼─────────────┤ │编审│荐任│七││ ├──────┼─────┼───┼─────────────┤ │专员│荐任│一四││ ├──────┼─────┼───┼─────────────┤ │设计师│荐任│二││ ├──────┼─────┼───┼─────────────┤ │管理师│荐任│二││ ├──────┼─────┼───┼─────────────┤ │技士│委任或荐任│二││ ├──────┼─────┼───┼─────────────┤ │组员│委任或荐任│九││ ├──────┼─────┼───┼─────────────┤ │助理设计师│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 ││││助理管理师职称一人,合并计│ ││││给) 。│ ├──────┼─────┼───┼─────────────┤ │助理管理师│委任│一││ ├──────┼─────┼───┼─────────────┤ │办事员│委任│一││ ├─┬────┼─────┼───┼─────────────┤ │人│主任│荐任│一││ │事│││││ │室│││││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 │计│││││ │室│││││ ├─┴────┼─────┼───┼─────────────┤ │合计││六五││ │││ (五) ││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亦同。
第 11 条 本处于国家档案局成立时裁撤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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