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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器制造工业自制计画施行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政府为加速工业区开发,健全工业区管理,特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经济发展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出售工业区土地、标准厂房或各种建筑物时,依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承购人缴付之款项及依第二项规定超过成本之售价收入。 三工业区开发之投资或参加投资于工业区相关事业之投资收益。 四工业区土地或标准厂房经依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强制收买后,另行出售之售价收入。 五工业区开发完成后开发机构之结余款。 六依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工业区内各使用人缴纳之维护费用。 七工业区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业区开发之投资或贷款或参加投资于工业区相关之事业。 二工业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强制收买或收回工业区土地、标准厂房或补偿兴办工业人自行兴建之建筑改良物所需资金。 三已开发之工业区,其土地经较长期间仍未出售,由于开发成本利息之累积,致售价超过附近使用性质相同土地之地价时,得以本基金贷款 利息补贴之。 四工业区开发相关之研究规划、宣导经费及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区管理机构之经费。 五金融机构转贷本基金之手续费。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第 7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派员兼任之,委员六人至八人,由本部就有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稽核一人,秘书二人,由本部就现职人员派兼之;组长三人,组员十二人至十六人,书记一人,由本部就现职人员派兼或本会依规定聘雇之。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2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3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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