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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公证计量称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3]9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和公证计量称重收费标准的函》(新质技监量[2003]1号)收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和公正计量称重的计量检测收费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行情况看,基本上保证了计量称重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此项收费,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经研究,现将调整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以质量单位标准净含量的商品: 2、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商品: 3、以长度标注净含量的商品: 4、大宗物料称重计量检测: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严格按本通知收取费用,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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