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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训三军军官学校及政治作战学校预备学生,完成三年或六年一贯之预备学校教育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基础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高中部、国中部、本部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处长、主任、副主任、副处长、科长、大队长、组长、参谋、教官、辅导长、连长、军医官、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第 9 条 本校教师,分别为国民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教师应为专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师。 前项教师之聘任,依教师法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之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校为应事实需要,得依国民教育法及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2 条 本校为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3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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