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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有关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整期,《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届时废止。请各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代办处办理申请文件递交、缴纳费用和资助手续。咨询电话:82356356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
一、北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 2、所申请专利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所申请专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1200元,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逾期不予办理。 六、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1份; 2、企业提交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单位介绍信1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及复印件各1份; 4、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复印件1份; 5、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领取的资助金将全数追回,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之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 九、本资助奖励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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