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防治非典成果扶持启动我市经贸会展旅游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巩固防治非典成果扶持启动我市
经贸会展旅游活动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要求,结合世界卫生组织解除对我省旅游警告的实际情况,现就巩固防治“非典”成果,扶持启动我市经贸、会展和旅游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6月份起,放宽对我市工业、商业、餐饮、旅游、会展等行业在人群聚集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限制。在“非典”疫情未正式解除前,各行业协会和主办单位要根据行业和自身特点制定严格的预防“非典”操作规程,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
二、在“非典”疫情未正式解除前,凡在我市人群聚集场所举办工业、商业、餐饮、旅游、会展等各类大型活动,各行业协会和主办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的预防“非典”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并将有关活动方案及预防“非典”操作规程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备案。
三、自6月1日至9月30日,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展览,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防治“非典”消毒及有关预防工作。
四、全面启动旅游营销运作,分阶段恢复本地游、省内游及港澳游组接团旅游业务,其它业务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开展。
五、恢复商场、酒楼促销活动。凡举行促销活动的场所,要切实做好通风、消毒等预防工作,严格按预防“非典”操作规程执行。
六、恢复各企业、重点项目业务人员往来。各企业、重点项目要积极主动与因“非典”原因延迟来深的外籍合作方、专家、技术人员联系,力争尽快恢复合同履行和项目建设,落实有关定单生产。凡列入本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需邀请外籍专家、技术人员于6月和7月来我市的,可报请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重点防护服务,有关防护费用从市防治“非典”经费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经贸局制定。
七、恢复正常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与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未有“非典”症状的员工返乡与否由员工本人自行决定。企业经批准可从外地招用务工人员,但所招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加强各项防疫措施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学员及鉴定对象的要求,举办各类招聘、培训和鉴定活动。
八、各区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情况,确定不同的主题,精心策划,不失时机的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促进商务交流、繁荣市场的活动。
九、本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我市巩固防治“非典”成果,启动市场需求各项活动的宣传和报道,自6月1日至9月30日本市举办的会展和其它大型经贸活动刊登广告,按优惠价格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制定。
十、自5月1日至9月30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和广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3]90号)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减免。对我市已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措施,与通知所列项目重复的,按有利于企业的规定执行。市工商、物价、卫生、环保、建设、交通、公安、劳动、水务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部门相关的减免项目具体实施意见。
十一、自5月1日至9月30日,对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按照广东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03]48号)的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制定。
十二、市物价局要继续加强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商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