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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调查研究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闽旅[2006]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旅游局:
为了推进旅游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防治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调研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调查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专项工作 各地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促进我省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海峡西岸旅游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旅[2006]53号文),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推进专项工作。 二、深入调研,摸准弄清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各地要在5、6月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研工作。调研可围绕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编制旅游规划、确定旅游建设项目、招徕旅游投资、举办旅游会展以及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从政;在星级旅游饭店评定、A级旅游景区评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验收、优秀旅游城市(县)验收等工作中,是否做到坚持标准,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二是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商业贿赂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加强对调查情况的研究,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界定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调研工作情况请于7月上旬前书面报告省局专项工作办公室。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建立长效机制工作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正确引导旅游企事业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不正当交易行为,并通过开展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弄清不正当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和资金等基本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在抓好旅游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对本部门履行职责包括监管职责的情况也要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本部门涉及商业贿赂的主要问题、表现形式和主要岗位,查找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和监管手段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10月中旬前完成整改处理。11月上旬前,各地应将自查自纠、整改措施、整改效果、查处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局专项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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