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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川地税函[2003]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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