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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3章 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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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83年12月23日] (本为1983年第74号) 第1133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法团条例》。 第113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指第3条提述的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 “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指法团按照章程成立的法团管治团体; “章程”(Constitution) 指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当其时有效的章程; “总议会”(Conference) 指章程所界定的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成员代表的总议会; “总议会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 指法团按照章程成立的、在常务委员会控制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 第1133章 第3条称谓与成立为法团 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其成员为第6条所指明的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各成员代表;法人团体须以“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及审裁处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以不时按法团认为适合而破毁、更换、改变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第1133章 第4条法团的权力 法团有全面的权力─ (a)设立、管理、管治和经办法团认为适合的任何教堂、学校、诊所、医院、福利中心或教育或慈善机构; (b)获取、购买、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 (c)以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d)将款项以存款于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银行或财务公司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债券,或投资于香港任何土地、建筑物、宅地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 (e)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地、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保证、船只、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f)为任何慈善目的而作任何财产或款项的保管受托人或管理人; (g)接受为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的所有或任何目的而作出的馈赠、捐款及捐赠; (h)向任何慈善组织或就任何教育目的而捐助和批给捐款; (i)将法团所获取或法团具有权益的任何土地单独或与其他人或其他人等共同发展与利用,尤其以如下方式发展与利用:将它们整理和准备作建筑用途,建造建筑物,将建筑物改建、拆毁、装饰、保养、装置设备和改善,以及进行种植、铺路、敷设排水系统、农业、裁植和以租地建筑契或建筑协议出租,以及按法团认为适合或合宜的方式或条款及条件贷款予建筑商、发展商、承建商、土地投资公司、土地按揭公司、屋宇房地产公司、银行、融资人、拥有人、承租人、租客及其他人,以及与他们订立合约和作出各种安排;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申请和取得命令,以及同意和支付该条例所指的审裁处所建议或命令作出的赔偿; (由2002年第32号第40条修订) (j)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借入款项,以及以公开或私人募集款项的方式筹集款项;及 (k)概括而言,办理看来是在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的目标及宗旨方面属附带的其他事情,或办理看来有助于该等目标及宗旨的其他事情。 第1133章 第5条财产的归属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 (a)附表第I、II及IV部第2栏所指明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所有属于该等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无须任何转易或转让即归属法团,年期为附表第I、II及IV部第3栏相对该项所指明的官契、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和新批租约各自订立的剩余未届满年期,但须缴付该等官契、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和新批租约所保留和载录的地税和履行该等官契、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和新批租约所保留和载录的契诺及条件,和须受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存续的按揭、押记、租契、租赁及其他协议(如有的话)规限,并须按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存续的信托、条件及约定条件而归属。 (b)(由1997年第7号第2条废除) (c)法团须承继下述者在香港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 (i)循道公会差遣会信托部+; (ii)英国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香港教区#; (iii)理公会香港教区(产业保管)有限公司; (iv)香港基督教理公会(理公会); (v)斯理差遣会信托部*; (vi)理公会香港教区众受托□ :施梅士会督++、安迪生@、郝茱蒂**、杨学赉、杨宝璜、陈观裕及阮润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循道公会差遣会信托部”乃“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之译名。 #“英国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香港教区”乃“The Hong Kong Chinese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斯理差遣会信托部”乃“The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之译名。 “理公会香港教区众受托人”乃“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之译名。 ++“施梅士会督”乃“Bishop W. Angie Smith”之译名。 @“安迪生”乃“Sidney R. Anderson”之译名。 **“郝茱蒂”乃“Judith L. Hawks”之译名。 第1133章 第5A条循道公会英语堂 (1)附表第III部第2栏所指明的整块或整幅土地,连同所有属于该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无须任何转易或转让即当作已于1988年9月1日归属法团,年期为附表第III部第3栏相对该项所指明的官契订立的剩余未届满年期,但须缴付该官契所保留与载录的地税和履行该官契所保留与载录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于1988年9月1日就该处所而存续的按揭、押记、租契、租赁及其他协议(如有的话)规限。 (2)法团须当作已于1988年9月1日承继“英国循道公会香港英语教区#”(亦称为循道公会英语堂+)在香港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 (由1997年第7号第3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英国循道公会香港英语教区”乃“The Hong Kong English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循道公会英语堂”乃“English Speaking Methodist Church”之译名。 第1133章 第6条法团的成员 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各成员代表须由下列人士组成─ (a)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当其时所有获授圣职的牧师及传教士; (b)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委任的所有执事及女执事及教区工作人员; (c)香港基督教循道理联合教会每区教堂当其时的、由上述每区教堂按照章程选出的所有代表; (d)在紧接法团任何一年的周年总议会前任职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如上述成员在紧接任何周年总议会前任职为常务委员会成员,则他须在该周年总议会起计的该年内为法团成员,不论他是否本条(a)、(b)或(c)段所指的法团成员; (e)任何总议会委员会任何一年的代表,而他们是由该个别总议会委员会选出以在紧接的下一年的周年总议会作为该个别总议会的代表的,上述代表在上述周年总议会起计的该年内为法团成员。 第1133章 第7条成员的证明 一份由法团会长签署或他不在香港时由法团副会长签署的证明书,述明第6条所指明的任何人是法团成员,就各方面而言,须接纳为该人是法团成员的事实的足够证明。 第1133章 第8条法团的印章 (1)除非经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批准,否则法团的印章不得盖在任何契据、文件或文书上。 (2)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均须盖上法团的印章,并由下述的人签署─ (a)以下任何2人:法团的会长、法团的副会长、法团的书记及法团的司库;或 (b)本款(a)段指名的人当中任何1人以及常务委员会任何3名成员。 (由1997年第7号第4条代替)(3)印章须由会长保管,或他不在香港时由副会长保管。 第1133章 第9条法团的管理与法团权力的行使 法团的事务须由常务委员会管理,而法团的所有权力可由常务委员会行使,但如本条例或章程另有规定则除外。 第1133章 第10条原有章程成为法团的章程 未具法团地位的“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的原有章程即为法团的章程,但该章程可随时和不时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文,予以更改或修订。 第1133章 第11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第1133章附表 [第5及5A条] (由1997年第7号第5条修订) 第I部 迄今由下述者为 “理公会香港教区众受托人*”或 “理公会香港教区#” (“理公会”) 持有的财产:─ (A)“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亦曾称为: “THE METHODIST CHURCH,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THE METHODIST CHURCH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及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项目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新批租约 1.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3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D”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D”座的整层14字楼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D”座14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4月19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81413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2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2.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5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E”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E”座的整层14字楼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E”座14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4月19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8141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2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3.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5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E”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E”座的整个天台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E”座天台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9月8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96193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3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4.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8235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位于窝打老道山文运道2号称为“明德园”的宅院或物业单位及其他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60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明德园”的17字楼“C”室连同停车位第30号的全面的权利及特权(该室及该停车位在注明日期为1965年11月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1035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7299号 5.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2836号A分段第1小分段余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湖边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30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2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湖边大厦8字楼A及B室的权利,而上述A及B室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2月2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7247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30年5月22日的官契 6.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462号余段及九龙内地段第2361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弥敦道566、566A、568及568A号侨建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88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2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和享用上述侨建大厦的6字楼各部分的权利(上述各部分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10月25日并以注册摘要第60307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而上述各部分称为弥敦道566及568号6字楼)。 注明日期为1931年10月29日的官契、注明日期为1930年10月27日的官契 7.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462号余段及九龙内地段第2361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弥敦道566、566A、568及568A号侨建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88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和享用上述侨建大厦的12字楼整部分的权利(上述部分在注明日期为1965年7月23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00002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而上述部分称为弥敦道568号12字楼)。 注明日期为1931年10月29日的官契、注明日期为1930年10月27日的官契 8. 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观塘内地段第399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观塘“集景楼”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91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集景楼的2字楼“G”室的全面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该室在注明日期为1969年12月2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714969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8241号 9. 位于香港九龙凤凰村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5024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环凤街8、10、10A、12、12A及14号“华颂楼”的宅院或物业单位及其他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34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3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华颂楼的1字楼C、D及F室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上述C、D及F室亦称为环凤街8、10及10A号1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71年3月17日并以注册摘要第81218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楼面平面图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批地条件第9179号 10. 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并称为和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观塘内地段第313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中兴楼”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74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4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中兴楼的1字楼“M”、“N”、“O”及“P”室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上述M、N、O及P室在注明日期为1966年10月27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59589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分别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7542号 11. 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并称为和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观塘内地段第313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中兴楼”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74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3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中兴楼的1字楼“F”、“G”及“H”室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上述F、G及H室在注明日期为1966年9月27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5507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分别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7542号 12. 位于香港九龙并分别称为和在田土注册处分别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2141号A分段及新九龙内地段第2141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青山道290及292号及发祥街7C、7D及7E号“发祥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6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6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青山道290号的1字楼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上述1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66年6月1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3684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换地条件第3527号 13.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5411号余段、内地段第5410号余段、内地段第5409号余段、内地段第5408号余段、内地段第5407号余段、内地段第5406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上述各块或各幅土地及其地界及尺寸在注明日期为1968年11月15日并以注册摘要第653340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集体图则1上更详细划定和描述并填上黄色)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皇后大道西427、429、431、433、435及437号(就地下单位而言)及皇后大道西427号A、B、C、D、E、F、G及H室(就上层单位而言)“生昌大厦”的所有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03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9整份,连同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皇后大道西427号的1字楼A、B、C、D、E、F、G及H室的独有权利,而上述A、B、C、D、E、F、G及H室在上述转让双联契注册摘要第653340号附录图则2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均为1939年6月1日的6份各别官契 14.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筲箕湾内地段第738号A分段余段及筲箕湾内地段第738号余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太安楼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2094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2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独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太安楼的1字楼铺位第117及118号的权利(该等铺位在注明日期为1970年7月21日并以注册摘要第753452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换地条件第8669号 15.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红内地段第239号G分段第1小分段、红内地段第239号G分段第2小分段及红内地段第239号G分段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红华丰街7及8号并总称为衡丰楼(GOOD RICH MANSION)的建筑物,其中32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4整份,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衡丰楼的1字楼“A”及“B”号办公室的全面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上述办公室在注明日期为1972年3月16日并以注册摘要第875345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楼面平面图上更详细显示和划定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03年2月4日的官契 16. 九龙内地段第9093号 (窝打老道)。 注明日期为1970年3月10日的官契 17. 大屿山梅窝丈量约份第2号地段第643号 批地条件第4521号 18.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7643号并位于香港北角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长康街19号的建筑物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 批地条件第6252号 19. 葵涌市地段第269号 (新界荃湾葵涌)。 新批租约第5175号 20.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7728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该块或该幅土地及其地界及尺寸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2月1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76226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划定并填上黄色)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国都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24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2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连同对(1)上述国都大厦的7字楼(在该图则上填上粉红色而显示)及(2)上述国都大厦的7字楼层与8字楼层之间的外墙各部分的使用、占用和享用的独有的权利及特权。 重批条件第6291号 21. 葵涌市地段第253号 (新界葵涌)。 新批租约第5018号 22.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 长洲内地段第1A号 第1A号延展部分,及 第1A号进一步延展部分 的整块或整幅土地,连同在该土地上称为长洲山顶道7号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 注明日期为1914年12月28日的官契 新批租约第1006号卖地编号第682号 新批租约第1038号卖地编号第711号 23. 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并称为和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观塘内地段第363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该块或该幅土地及其地界及尺寸在以注册摘要第521462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转让契的附录集体图则“A”上更详细划定和描述并填上棕色)以及在该土地上现称为牛头角道335、335A、337、339、339A、341、341A、343、343A、345、345A、347、347A、349、349A、351及351A号及通明街1、3及5号“兴达大厦”(HING TAT MANSION)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2133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5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牛头角道349A号的6字楼(以前称为上述兴达大厦的6字楼“M”室)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该M室在上述转让契注册摘要第521462号的附录楼面平面图“B”上更详细划定和描述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7514号 24. 位于九龙观塘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5420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功乐道38号“景兴阁”的宅院或物业单位及其他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960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6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景兴阁的7字楼第4号室及地下第46号停车位的全面权利及特权(上述第4号室及第46号停车位在注明日期为1977年9月12日并以注册摘要第1425461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各别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10148号 25.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2366号E分段第4及5小分段及其延展部分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香港北角英皇道美都大厦的建筑物,其中6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美都大厦的7字楼“B”室的专有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该室在以注册摘要第353271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1143号 26. 位于香港维多利亚并称为和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67号E分段余段、内地段第67号A分段余段、内地段第68号A分段余段、内地段第67号A分段第2小分段余段及内地段第68号A分段第2小分段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坚道29及31号的建筑物,其中22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坚道29及31号建筑物的8字楼B室的全面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该室在注明日期为1970年3月26日并以注册摘要第739812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和划定并填上粉红色;该室亦称为坚道31号8字楼)。 注明日期均为1853年8月27日的2份各别官契 (B) “BISHOP W. ANGIE SMITH, SIDNEY R. ANDERSON, JUDITH L. HAWKS, YOLAY YOUNG, PAU-WAUNG YANG, CHEN KUAN YU AND JACK Y. H. YUEN, 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项目 编号 财产的描述 批地条件 1. 内地段第7690号(上长康街)。 批地条件第6658号 第II部 迄今由下述者为 英国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香港教区** (“循道公会”) 持有的财产:─ (A)“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 亦曾描述和称为 “THE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及 “METHODIST TRUST ASSOCIATION” 项目 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批地条件/新批租约 1. 九龙内地段第6090号 (九龙加士居道)。 注明日期为1970年4月2日的官契 2. 九龙内地段第7068号 (九龙加士居道)。 批地条件第5668号 3. 内地段第7724号余段 (北角)。 批地条件第6819号 4. 九龙内地段第9606号 (九龙何文田常盛街与常乐街交界)。 批地条件第9400号 5.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分别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3406号、九龙内地段第3407号、九龙内地段第3408号及九龙内地段第3409号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上海街588、586、584及582号的所有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47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使用、占用与享用上述上海街588号建筑物的3字楼和收取该楼层的租金及收益的独有权利。 就九龙内地段第3406、3407及3408号而言,注明日期均为1934年7月17日的3份各别官契;就九龙内地段第3409号而言,另1份注明日期为1934年7月13日的官契 6. 在田土注册处分别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698号B分段余段及九龙内地段第1698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嘉成大厦(上海街61、63、63A、65及67号及闽街1A号)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63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上海街63号的8字楼的全面和独有的权利(该8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72年2月1日并以注册摘要第87129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楼面平面图上更详细显示和划定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31年1月22日的官契 7. 郊区建屋地段第542号 (白加道51号)。 注明日期为1969年6月4日的官契 8. 凤凰山地段第26号 (凤凰山)(大东山或梅窝山)。 新批租约第1831号(C.S.O.42/4126/1933) (B) “THE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 亦曾描述和称为“THE WESLEYAN METHODIST TRUST ASSOCIATION” 项目 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 1. 内地段第3775号 (在维多利亚轩尼诗道、分域街与庄士敦道交界)。 注明日期为1937年2月16日的官契 2. 长洲内地段第34号。 注明日期为1921年1月25日的官契 第III部 迄今由下述者为 英国循道公会香港英语教区+ (亦称为循道公会英语□ ) 持有的财产:─ THE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直至1983年12月23日为止)及法团(直至1988年9月1日为止) 项目 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 1. 内地段第1316号余段 (香港皇后大道东271号)。 注明日期为1893年3月17日的官契 (由1997年第7号第5条修订) 第IV部 迄今由下述者为 英国循道公会@ 持有的财产:─ THE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 项目 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 1. 内地段第2616号(庄士敦道)。 注明日期为1930年6月19日的官契 2. 内地段第3646号(香港晏顿街)。 注明日期为1937年4月15日的官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理公会香港教区众受托人”乃“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之译名。 #“理公会香港教区”乃“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之译名。 **“英国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香港教区”乃“The Hong Kong Chinese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英国循道公会香港英语教区”乃“The Hong Kong English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循道公会英语堂”乃“English Speaking Methodist Church”之译名。 @“英国循道公会”乃“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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