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省政府发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58号),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了转发(丽政办发[2005]1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清收工作
全市各级领导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能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做好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实力的需要;是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政部门、党政干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投入到清收工作中,及时归还拖欠的贷款和催收为他人担保的贷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内归还拖欠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
二、认真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是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其他单位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必须限期归还。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由欠贷单位在限期内归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负责催收并承担连带责任,过期不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行政干预形成的拖欠贷款,也要视同拖欠和担保贷款,纳入本次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予以处理。
涉及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压缩开支,逐步安排单位资金专项归还拖欠和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在归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优质资产、土地等置换所欠贷款本息;也可用土地出让增值部分冲抵所欠贷款本息。
三、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是此次清欠工作的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纪检监察、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明确规定还款期限,认真做好清收工作。
(一)国家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归还拖欠的贷款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均属本次清收的对象。在清收拖欠贷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的贷款,由本人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的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收归还并承担连带责任,过期不还的,由担保人归还;三是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要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和采取措施归还。
各区、县要在2005年5月20日前,向欠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清收通知书;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在2005年6月10日前作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必须在2005年6月2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清收还贷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
(二)严肃纪律,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归还拖欠的贷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归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好欠款的偿还。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到2005年6月20日,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到2005年6月30日后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首先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督促其归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采取“五不”(不提拨、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实行“三停”(停职、停薪、停岗)政策措施。目前已提拨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的干部,要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三)创建信用环境,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债权
各区、县党政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整治信用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好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把信用环境建设纳入打造诚信政府的系统工程。要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对不守信用、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组织人事、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联合制裁。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努力提高清收案件的执结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切实加强对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领导
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依法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改善、优化和培养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实加强对辖区内清收工作的领导,制定清收计划,搞好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好清收清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清欠清收任务。
附件:丽江市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丽江市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
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丽江市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和炳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年志武 市监察局局长
和华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德宾丽江银监分局局长
解学庆市财政局副局长
和呈文人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员:杨光银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柳跃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启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卫勇宏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志华市人事局纪检组长
杨志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和学勇市经贸委副主任
刘跃初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兴友市农业局副局长
鲍晓江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段朝发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饶宝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云生丽江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丽江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年志武兼任,副主任由黄德宾、曹炳文(市监察局)担任,办公室人员由郑绍权(丽江银监分局监管二科科长)、杨琴(人行丽江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副科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