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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扶持补助办法


【颁发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杭财社[2005]5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规范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扶持补助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5〕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扶持补助对象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地的残疾人; 2、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户; 3、经区、县(市)残联组织认定的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 4、经区、县(市)残联组织认定的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基地。 二、 扶持补助条件 1、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户:以种养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一定种养规模的; 2、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种养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或养殖规模在年养禽1万羽以上(含1 万羽),或年养猪200头以上(含200头),或年养羊100头以上(含100头),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含30亩)的; 3、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基地:必须安置当地残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且种植规模在80亩以上(含80亩),或养殖规模在年养禽6万羽以上(含6万羽),或年养猪800头以上(含800头),或年养羊400头以上(含400头),或水产规模在100亩池塘以上(含100亩)的; 4、具备辐射带动残疾人种养业20户以上,并帮助做好残疾人种养业户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 三、 扶持补助资金来源及标准 农村残疾人扶持补助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金安排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额的10%,并编制预算;具体扶持补助标准由当地残联制定。 四、建立杭州市残疾人扶贫贴息专项资金 每年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残疾人扶贫配套贴息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残疾人种养户小额信贷贴息。 五、扶持补助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残联应当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扶持补助资金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各区、县(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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