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5]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对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征。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征。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征。 (五)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投资企业免征。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六条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 第七条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按1人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四章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八条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市区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市直各机关团体、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含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省驻宿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县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县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各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绿化委员会委托地税局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地税局一次性缴纳,逾期未如数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从8月1日起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绿化费。 第十条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各级地税局将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直接解缴入在银行设立的过渡帐户,于征收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划转到同级财政局国库处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5%安排征收经费。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收缴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均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等。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宿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