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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2005)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五)项。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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