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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宣传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厅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委宣传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维护音像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音像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自6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重点 (一)坚决打击各类盗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音像经营场所、电子科技市场、电脑软件市场以及繁华街区、车站码头、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为重点,对各地音像市场进行反复清查,坚决收缴各类盗版音像制品,严厉查处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行为。 (二)依法加大对盗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各地要以大案要案查处为中心,深挖非法音像制品经营网络,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对破获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必须一律收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罚。符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三)严密封堵盗版音像制品海上、边关走私进口渠道。海关、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境行李物品的查验,一经发现盗版音像制品的坚决予以查扣。对申报进口的注塑机、模塑机一律开箱查验,防止以伪报货品名称方式走私光盘生产线。要以公安机关为主体,深挖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要加强对盗版音像制品储运环节的监管,依法追究非法储运者的责任。 (四)加强对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的监管。对买卖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对违法复制盗版音像制品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对音像发行单位的监管,防止盗版音像制品通过合法流通渠道进入市场。要强化对印刷包装企业的日常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印刷包装企业,查处违法印制盗版音像制品装帧纸、包装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 二、专项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6月20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地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署行动方案,广泛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6月20日,省委宣传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公安厅、杭州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杭州市联合举行“浙江省暨杭州市2005年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各地也要以各种形式开始大张旗鼓地行动。 7月1日至8月20日为治理行动阶段,各地要对音像市场进行反复清查,坚决收缴各类盗版音像制品,严厉查处各类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行为。要抓紧时间审结一批走私、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的案件,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8月21日至8月31日为总结检查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要集中销毁一批盗版音像制品。各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书面报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行动期间,省委宣传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促检查。各市也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查力度。 三、专项行动要求 (一)坚持守土有责。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既要解决好当前音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重视抓好经常性的管理,切实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加强部门配合。此次专项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宣传、“扫黄打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海关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专项行动和加强音像市场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披露盗版音像制品经营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坚持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保护群众举报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的积极性,健全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版权局 浙江省公安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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