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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5]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重点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执法巡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重点是无证和虚假发布医疗广告,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主要任务 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高建慧副市长 副组长:许福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德宇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李英杰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公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耿金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李锋市科技局副局长 武伟邦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传美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红乐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赵国强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红梅金水区副区长 刘炜东二七区副区长 崔巍中原区副区长 王永言管城回族区副区长 周新萍惠济区副区长 徐凤言上街区副区长 付桂荣新郑市副市长 杨润池中牟市副市长 刘月楼荥阳市副市长 黄红霞巩义市副市长 刘和平新密市副市长 孙黎登封市副市长 崔光琳郑州高新区工会主席 赵长根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桑富强郑州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国献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炳林市政府办公厅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实行联席工作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由陈德宇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英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方案,综合协调各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通报制度,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以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对医疗机构无证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照(证)行医予以取缔,对明知无照(证)行医而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者予以查处。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向非法行医者提供药品;对医疗机构使用伪劣药品、非法制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诊所为幌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店“坐堂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和都市村庄综合整治工作中去,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安排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加强宣传,发动辖区群众广泛参与和主动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活动,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各社区和“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教育,严禁房屋出租户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经营场所。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5月―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系统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和摸清底数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期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第二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县(市)、区应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于2006年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市级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真抓实干,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分工协作,形成医疗市场整治合力。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属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属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法行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根据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加以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对行动中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着力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各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形成执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 附件:1.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2.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3.医疗机构、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卫生局(公章) 日期:2005年5月至年月 ┌─────┬─────┬─────┬─────┬─────┬─────┬──────┐ │卫生部门│ 科技部门 │ 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计生委│ 药监部门 │监察部门│ │ 人次数/车│人次数/车 │人次数/车 │人次数/车 │人次数/车 │人次数/车 │人次数/车次 │ │次数│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数 │ ├─────┼─────┼─────┼─────┼─────┼─────┼──────┤ ││││││││ └─────┴─────┴─────┴─────┴─────┴─────┴──────┘ 注:1、典型案例详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责任追究等)另附; 2、新闻报道有关音像材料及文字资料请另附; 3、附件1-附件3分别于2005年9月15日、12月15日和2006年5月底前随同工作总结报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公章):日期:2005年5 月 至年 月 ┌───────────────┬────┬──────────────┐ │处理情况│取缔数量│查处结果│ ││(户次)││ │类别│││ ├───┬───────────┼────┼──────────┬───┤ │场所│城市社区││查处案件总数││ │├───────────┼────┤││ ││城乡结合部││││ │├───────────┼────┼──────────┼───┤ ││农村││罚款(万元)││ │├───────────┼────┤││ ││合计││││ ├───┼───────────┼────┼──────────┼───┤ │ 内容 │性病││没收器械件数││ │├───────────┼────┤││ ││医学美容││││ │├───────────┼────┼──────────┼───┤ ││牙科││没收药品箱数││ │├───────────┼────┤││ ││内科││││ │├───────────┼────┼──────────┼───┤ ││接生││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擅自开展计生技术服务││││ │├───────────┼────┼───┬──────┼───┤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移送案│药监││ ││引产││ 件数 │││ │├───────────┼────┤├──────┼───┤ ││义诊推销│││工商││ │├───────────┼────┤├──────┼───┤ ││其它│││公安││ │├───────────┼────┤├──────┼───┤ ││合计│││其它││ ├───┴───────────┼────┼───┴──────┼───┤ │以医学科研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件数││ ├───────────────┼────┼──────────┼───┤ │以军队、武警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医疗机构、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公章)日期:2005年5月至年月 ┌────────────────┬─────────────────────┬──┬──┬─┬──┬─┬─┐ │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移送│移│移送│移│追│ ├─┬──┬──┬──┬──┬──┼──┬──┬──┬─┬─┬─┬──┬─┬─┤│药监│送│公安│送│究│ │聘│出租│擅自│非法│计生│其它│警告│责令│罚款│没│暂│暂│吊销│吊│其│检查│案件│工│案件│监│行│ │用│承包│开展│鉴定│机构│违法│(户│改正│(万│收│停│停│执业│销│他│ 机 │数│商│数│察│政│ │非│科室│性病│胎儿│超范│行为│)│(户│元)│违│执│执│证书│许││构总││案││案│责│ │卫│(户│诊│性别│围开│(户││)││法│业│业│人数│可││ 数 ││件││件│任│ │生│)│疗(│和选│展诊│)││││所│人│户││证││││数││数│人│ │技││户)│择性│疗活│││││得│数│数││户│││││││数│ │术│││别引│动(│││││(││││数│││││││责│ │人│││产(│户)│││││万│││││││││││任│ │员│││户)││││││元│││││││││││人│ │(│││││││││)│││││││││││数│ │户│││││││││││││││││││││ │)│││││││││││││││││││││ ├─┼──┴──┼──┼──┼──┼──┼──┼──┼─┼─┼─┼──┼─┼─┼──┼──┼─┼──┼─┼─┤ │医│三级医院│││││││││││││││││││ │院├─────┼──┼──┼──┼──┼──┼──┼─┼─┼─┼──┼─┼─┼──┼──┼─┼──┼─┼─┤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其中中医医│││││││││││││││││││ ││院│││││││││││││││││││ ├─┴─────┼──┼──┼──┼──┼──┼──┼─┼─┼─┼──┼─┼─┼──┼──┼─┼──┼─┼─┤ │门诊部│││││││││││││││││││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街道卫生院│││││││││││││││││││ ├───────┼──┼──┼──┼──┼──┼──┼─┼─┼─┼──┼─┼─┼──┼──┼─┼──┼─┼─┤ │乡镇卫生院│││││││││││││││││││ ├───────┼──┼──┼──┼──┼──┼──┼─┼─┼─┼──┼─┼─┼──┼──┼─┼──┼─┼─┤ │村卫生室│││││││││││││││││││ ├───────┼──┼──┼──┼──┼──┼──┼─┼─┼─┼──┼─┼─┼──┼──┼─┼──┼─┼─┤ │个体诊所│││││││││││││││││││ ├───────┼──┼──┼──┼──┼──┼──┼─┼─┼─┼──┼─┼─┼──┼──┼─┼──┼─┼─┤ │其他医疗机构│││││││││││││││││││ ├────┬──┼──┼──┼──┼──┼──┼──┼─┼─┼─┼──┼─┼─┼──┼──┼─┼──┼─┼─┤ ││省市│││││││││││││││││││ │计生机构│级│││││││││││││││││││ │├──┼──┼──┼──┼──┼──┼──┼─┼─┼─┼──┼─┼─┼──┼──┼─┼──┼─┼─┤ ││县级│││││││││││││││││││ │├──┼──┼──┼──┼──┼──┼──┼─┼─┼─┼──┼─┼─┼──┼──┼─┼──┼─┼─┤ ││乡级│││││││││││││││││││ ├────┴──┼──┼──┼──┼──┼──┼──┼─┼─┼─┼──┼─┼─┼──┼──┼─┼──┼─┼─┤ │合计│││││││││││││││││││ └───────┴──┴──┴──┴──┴──┴──┴─┴─┴─┴──┴─┴─┴──┴──┴─┴──┴─┴─┘ 注:1、计生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指: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2、查处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要求另附详细的机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 负责人: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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