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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5]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个部门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87号,附件2)和《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浙卫医便函[2005]9号,附件3)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做好西医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出证工作。 按照浙卫发[2005]87号和浙卫医便函[2005]9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于7月上旬开始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以后每2个月出证一次。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除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外,需提交《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一式七份。如有多个诊疗科目需做医疗广告,则可填写在一份《医疗广告证明》上,诊疗方法填不下的,可另附纸,《医疗广告证明》表格一律打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签署出证意见时,需启用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送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出证,由市卫生局组织四区卫生局统一进行。 中医医疗广告仍按原审核程序报省卫生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广告不予受理: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不一致,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执业证明,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3、医疗广告证明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不满一年的; 4、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发布。 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需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相关文件精神及《宁波市医疗广告证明》(样表)的说明要求执行。并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1、宣传或变相宣传诊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2、医疗广告中夸大功能,出现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3、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或者使用其他推荐语言的; 4、利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5、宣传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6、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7、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8、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9、用中医文号做西医广告或用西医文号做中医广告的; 10、以医疗机构与媒介合办健康服务平台、健康园地或健康热线等以及在答复市民的医疗咨询时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的; 11、医疗广告宣传,有地址、有电话号码但不注明医疗机构名称的; 12、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13、未经备案核准,擅自发布义诊、会诊广告或特邀外地专家来甬坐诊,发布节日优惠信息等; 14、用奇异语言、疾病名称或疾病专科名称作广告标题的; 15、夸大或自封本单位拥有××荣誉称号的; 16、各类治疗仪器; 17、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发布西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专业技术出证手续,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手续,各类媒介在受理医疗广告前,必须查验经市卫生局出证同意的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和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按照医疗广告出证内容设计、制作,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三、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测网络。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建立市、区两级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测网络,由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实行双网双控,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发证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一级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新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指导,组织发证医疗机构学习医疗广告相关文件,明确规范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包括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及时告诫医疗机构立即改正,或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监测所有媒介医疗广告,发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抄送市卫生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区卫生监督所已告诫的医疗机构仍多次出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可直接采取告诫、下达监督意见书等处理措施。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具体监测工作,需有1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市卫生局对上报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后,抄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及时进行查处。 (三)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宣传力度。 (四)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党委宣传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对于医疗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纳入我市今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之中,对重点单位加大查处力度。 附件:1、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样表) 2、《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略) 3、《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略)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样表) ┌─────────────────────────────┐ │ 医疗广告刊登内容 │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诊疗科目 ││ ├───────────┼─────────────────┤ │ 诊疗方法 ││ ├───────────┼─────────────────┤ │ 医师姓名(专业) ││ ├───────────┼─────────────────┤ │ 诊疗时间 ││ ├───────────┼─────────────────┤ │医疗机构地址及通信方式││ ├───────────┼─────────────────┤ │ 证明文号 │甬西医广证字(2005)第 号 │ ├───────────┼─────────────────┤ │ 有 效 期 │自 至 止│ └───────────┴─────────────────┘ 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盖章) 注: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出证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3、诊疗方法可依据全国服务项目规范(试行)中的项目名称和治疗方法填写。 4、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及有效期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 │ 发证机关 ││ 营业执照号码 ││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医 疗 机 ││ │ 构 地 址 ││ ├───────┼────────────────────────────┤ │广告││ │刊登││ │媒体││ ├───────┼────────────────────────────┤ │县(市)、区级││ │ 卫生行政部门 ││ │ 出证意见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市级卫生 ││ │ 行政部门 ││ │ 出证意见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证明文号 │甬西医广证字(2005)第 号 │ ├───────┼────────────────────────────┤ │ 有 效 期 │自至 止 │ └───────┴────────────────────────────┘ 注:本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证核准后,二份留存,一份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余均寄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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