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关于加快伊犁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党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伊犁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05年3月30日)
为尽快实现州党委提出的“建设工业富州、牧业大州、旅游名州、外贸强州,尽快跨入全疆发展快车道”的奋斗目标。根据州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富州”战略,加快州直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战略,鼓励、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积极来我州兴办煤炭及深加工企业,不断提高伊犁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州直煤炭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伊犁州煤炭资源丰富,煤田主要分布在伊宁县、伊宁市、霍城县、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巩留县和昭苏县等县市。其中长焰煤、不粘煤的储量大,煤质好,十分有利于煤炭的转化加工;气煤的储量较少,仅在尼勒克煤田分布。现已初步探明的煤炭资源有292.24亿吨。预测伊犁河谷煤炭资源量可达3009亿吨,占新疆煤炭资源预测总量的18.84%,是我州矿产资源中发展潜力最大的优势资源,远景十分可观。
由于种种原因,州直煤炭的开发利用仅限于州直(除奎屯以外)和博乐等地生产生活的原煤供应。目前,州直(包括兵团)共有大小煤矿66个,年产原煤334万吨(其中供应博乐州近50万吨),除犁能煤炭有限公司原煤生产能力达年产30万吨以外,其余煤矿生产能力都在6万吨以下。这些小煤矿生产工艺落后,回采率在20-30%之间,不仅资源浪费严重,且多发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影响煤炭工业的发展。尽管近几年连续采取了专项整治,但离煤炭安全生产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州直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仍处于低水平。这与伊犁煤炭资源的储量和现状极不相称,煤炭地质工作滞后,拥有地质普查资料的很少,真正上了储量表,达到C级储量以上的更少,因此,加大地勘工作,摸清煤炭资源状况是当务之急。
二、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目标和基本思路
战略目标:以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为主题,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为动力,紧紧抓住新疆石油化工和煤电煤化工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把加快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纳入自治州经济发展战略,把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变油作为州直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实现煤炭开发的正规化、集中化、机械化,全面提升伊犁煤炭工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淘汰关闭一批落后矿井,建设一批规模化、产业化的新型大矿,促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性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富州”战略,加快州直工业化进程的决定》中提出“到2010年州直工业增加值要突破140亿元”,到2010年州直煤炭及煤化工工业的具体发展目标为:煤炭生产在现有300万吨的基础上新增1700万吨,新增产值17亿元,增加值9亿元;焦炭生产能力新增600万吨,新增产值30亿元,增加值15亿元;煤化工新增产值10亿元,增加值5亿元。
基本思路:
1、大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创新矿业勘探模式,鼓励风险勘探和开发,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建立矿产勘查-开发一体化新机制。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两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
2、实施煤炭深加工战略,加快煤炭产业发展步伐,提高煤炭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科技含量,实现煤-电、煤-油及煤化工等项目的大发展,引进大企业大集团,着力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深加工企业。
3、统筹规划,择优扶强。在全面完成规划矿井立项工作的基础上,尽快使已完成初设和安全专项审批工作的规划矿井动工建设,同时关闭一批落后矿井,尽快实现“关小建大”的规划目标。
在设计建井期限内,完不成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规划矿井,或不能如期投入生产的矿井,要按项目业主出具的关井承诺关闭或重新整合。
三、加快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在州直加快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从2005年起,煤炭新建、扩建等项目的审查立项和煤炭深加工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由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州直加快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及矿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使现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做到开发有序、规划合理、操作规范。
(二)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安全生产、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已探明矿产资源进行招商引资,简化报批手续,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提升州直煤炭资源的产业化水平。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融资参与煤电煤化工的开发与建设。
(四)引进先进适用的采煤方法,加大煤炭工业的整合和结构调整。凡列入“十五”规划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的采煤方法回采,回采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要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实现机械化作业,回采率要提高到60-70%左右。
根据州直煤炭开发利用发展规划,用5-10年时间完成州直小煤矿的整合工作,使州直煤矿矿井总数由现在的58对整合为20-25对。
(五)加强行业管理。
1、从2005年起,一律不再上报以销售原煤为主的小型矿井,技改井按产量30万吨进行,新建矿井的规模要达到60万吨/年。重点扶持煤电、煤变油、煤化工等深加工煤炭企业。
2、将伊南煤田(察布查尔县)、伊北煤田(伊宁县、伊宁市、霍城县)境内未开发的整装煤田和尼勒克气煤生产基地纳入我州煤电、煤化工重点开发基地和气煤生产基地。
3、严格准入条件。凡列入煤电转换和煤化工的项目必须要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煤电项目装机容量应在60万千瓦以上,第一期工程单机不得低于30万千瓦。煤化工项目以生产甲醇为例,设计规模不得低于年产100万吨,第一期工程年产不得低于20万吨。
4、为快速有效利用州直煤炭资源,加快开发进程,凡需补做前期地质勘探工作的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勘探报告,在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以地质报告获得批准通过之日为准)后超过十八个月未开发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转让开发权,有关地勘费用由开发方与勘探单位协商解决。
5、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工商、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水平,营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四、加快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直煤炭产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有能力的开发商参与伊犁煤炭资源开发,并可享受自治州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开发的优惠政策
1、对探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采矿权使用费在权限内优惠幅度最高可达80%。
2、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或具有其他一些原因,在州直有关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
3、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4、煤电煤化工生产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相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收费优惠政策
在州直有关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征或零规费,减化办证手续。
(四)奖励政策
州直加快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制定办法,对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