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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5]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深入、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4〕193号)和《深圳市2004-2010年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深卫发〔2004〕106号),特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按广东省统一要求,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二、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或各区卫生局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并将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培养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全科医师、社区护理等专业技术队伍,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第三条全科医学培训对象是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取得其它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培训目标:通过对我市已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明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能初步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全科医疗服务的特点,提高防治社区常见疾病和解决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能在社区卫生服务实践中自觉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在社区开展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和促进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以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领导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领导组成。其职能是: 1、研究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2、研究和提出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3、制定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成员由科教处、基层卫生与妇幼处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人员组成。其职能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区培训站的资格审查。 3、负责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资格审查。 4、负责全市全科医学各类培训的规划制定及各类培训的审核、监督、评价等。 5、负责对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各区培训站及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建设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挂靠在深圳市医学培训中心,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全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事务,包括: 1、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2、组织全科医学师资队伍。 3、指导各区培训站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教学工作。 4、安排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 5、开展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第八条各区卫生局可设立相应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监督、组织、评价等。 第九条有条件的区,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查后可设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站,培训站的职能是: 1、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在本辖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本辖区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全科医学各类培训。 3、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作好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安排。 第十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构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计划制定、经费预算、培训人员安排等。 第十一条设立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二级甲等或县级及以上医院,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临床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设立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社区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并备案,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单位要为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培训期间享受与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后,有义务更好地为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十六条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性质进行分类培训,主要有: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等。 第十七条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分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对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本科生,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进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其达到全科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标准,或通过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培养全科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使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的学科骨干。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是建立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从长远看,这是我市培养全科医师的主渠道。 第十八条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对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方式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省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获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护士也可采取岗位培训的方式以适应社区护士岗位的需求。在现阶段应把岗位培训作为重点,以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迫切需要,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已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科医师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对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取得全科医师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全科医学专业领域及相关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以保持其专业水平的先进性和服务的高水平。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及自学、进修、撰写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的培训:对从事全科医学教育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人员,进行管理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学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对在社区工作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对承担全科医学教学的人员,包括全科医学理论教学老师及临床、社区实践基地带教人员,需进行全科医学理论知识、相关技能和全科医学教学方法的培训,使其具备全科医学理论和临床、社区实践教学能力,能顺利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考核、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要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轮转考核和阶段考核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培训全部结束后的综合考核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的全面考核和考试,合格者获得《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具体办法按卫生部相应办法执行;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轮转考核和阶段考核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培训全部结束后,由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具体办法按省卫生厅相应办法执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登记按照《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其它各类形式的培训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档案,对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与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任职、执业再注册等密切结合起来。并把执业医师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执业护士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作为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建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市卫生局定期对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各区培训站、各临床和社区实践基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列出专款用于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并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举办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以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为名,乱办班、乱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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