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关于加快伊犁州直矿业开发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党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伊犁州直矿业开发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5年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州党委提出的尽快跨入全疆发展快车道战略决策,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实施“工业富州”战略,加快州直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充分发挥州直矿产资源优势,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进程,使矿业尽快成为伊犁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实现资源转换战略的重要基础。几十年来,国家在伊犁州直区域进行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已发现矿产资源9大类64种,占自治区已发现矿种138种的47.8%;已探明矿产储量的有24种。其中煤炭已探明储量24.2亿吨,远景储量3009亿吨,极具开发潜力;黄金探明储量50吨,占新疆黄金储量的56%;锰矿保有储量占新疆的42.2%;铁矿储量大,品位高,新源预须克普台中型铁矿平均品位高达56.66%,是国内少有的富矿。另外还有石油、铜、铅、锌、石灰岩、石英砂等,都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这些丰富的矿产资源,对实施“工业富州”战略,加快州直工业化进程提供了物质基础,也是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实现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重要基础。
但是,州直现有矿业开发规模小,综合利用程度低,效益差,资源浪费严重,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地质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家底不清,很多重要资源的勘探仅限于普查,达不到开发利用的要求,严重阻碍开发进程;已建成矿业企业形成规模开采和效益的不多,在目前374家矿山企业中,仅有阿希金矿、南岗水泥等具有一定规模,66家煤矿中,年产大于15万吨的只有3家,煤炭回采率仅为15%左右。2003年州直矿业产值4.2亿元,仅占州直工业产值9%,矿业经济的巨大潜力亟待开发。
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是实施“工业富州”战略,加快州直工业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实现“工业富州”战略目标,必须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矿业开发步伐,使矿产资源蕴藏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出来,转变成产品优势、经济优势;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矿业勘探、开发的同时,着力搞好矿产品加工业,推进矿业产业化,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改变长期以来出售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状况;必须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工业特别是矿业开发和产业化发展进程,尽快把矿业发展成为自治州工业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二产的突破性发展。当前伊犁正面临着“大水利、大能源、大交通、大口岸、大石化”的难得发展机遇,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是加快自治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步骤;是实现自治州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自治州经济尽快跨入全疆发展快车道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千方百计加快矿业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进程。
二、加快推进矿业产业化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及发展重点
总体要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环保为前提,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龙头”,以加快开发利用为目的,加强地质勘探这个基础,突出规模开发这个重点,抓好加工升值推进产业化这个关键,创新体制,走市场化、开发式的矿业发展道路,着力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加速转化。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加强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利用有效、管理科学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奋斗目标:到“十一五”末,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工作得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求保障程度有所改善,长期稳定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矿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开放的矿业市场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品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勘探目标:到2006年,完成伊犁河谷区域80%可测面积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的勘查工作,初步摸清重点区域的资源底数,为重点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到2010年,完成4个重要成矿区带资源潜力调查评价,为大规模开发利用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开发利用目标:到2010年,要基本确立煤电转化、煤化工、石油化工、黑色金属开发利用四大产业优势,实现煤炭产量2000万吨;电力装机容量24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00亿度;钢产量200万吨;水泥生产300万吨;电石30万吨;电解铝36万吨;铁合金20万吨;碳化硅20万吨等。矿业(含加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占到州直生产总值的30%。矿业开发。重点抓好煤、铁、锰、金、铜、铅、锌、石英岩、石英砂、石灰岩以及石油等矿产资源的找矿和开发工作。通过开采和加工,努力形成七条产业链,即:煤炭-电力-高载能工业产业链;煤炭-煤化工产业链;焦煤-炼焦-钢铁产业链;金、铜、铅、锌等贵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选矿-冶炼加工产业链;铁、锰等黑色金属开采-冶炼加工产业链;石灰岩、石英砂、石英岩开采加工生产水泥建材、铁合金、电石产业链;石油及石化下游产品加工产业链。
矿业开发原则。加快矿业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开源与节流并重、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原则。合理开发,节约资源,防止破坏性开采,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防止先开发,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开发与环保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增强大局意识,从区域经济战略出发,优化矿业结构,统筹规划矿业发展布局。
大规模、高起点的原则,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规模开采,增加科技含量。
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原则,谁勘探、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强化地质勘查,加大开发力度,建立开发基地,努力推进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大力加强以找矿为中心的地质勘查工作,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对西天山的地质找矿投入的机遇,努力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地质普查项目,加快完成西天山地质走廊新源段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和重点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调查及地球化学调查工作。重点加大伊宁县阿希金矿床及其外围、尼勒克县加曼特金矿及其外围、阿吾拉勒山西铜矿集中区、新源铁矿及其外围、巩留县-特克斯县博故图金矿一带、昭苏县大红那海一带铅锌-铜-金矿集中区、昭苏锰矿田、特克斯菁布拉克铜镍矿等8个重要矿区优势矿种勘查。紧跟找矿动态,及时捕获地质信息,采取措施,集中力量,多渠道、多方位收集掌握地质资料,尽快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在此基础上结合1∶5万大调查的成果,优选勘查靶区,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同时,继续加强同石油勘探队伍的联系,力争尽快做进一步勘探。
依托优势资源,建立开发基地。要按照矿业产业化战略布局的要求,结合工业园区的规划,依托优势资源,在近期努力抓好以下基地的建设:以伊北、伊南煤田、尼勒克焦煤生产基地为依托的电力和煤化工基地;以新源铁矿和伊钢公司为依托的钢铁基地;以克拉玛依石油和进口石油为依托的奎屯石油化工基地;以阿希金矿和巩留、特克斯等金矿为依托的黄金生产基地;以铜、铅、锌矿为依托的有色金属基地;以进口铝粉、石英砂、石英岩、石灰岩和水电为依托生产电解铝、铁合金和电石等产品的高载能工业基地;以石灰岩为依托的水泥建材基地。通过基地建设,扩大矿业开发规模和推进产业化进程。
高起点建设矿业开发项目,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效益。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产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重点矿种、重点矿山的开采总量和开采规模。实行矿山企业准入制度,提高企业办矿门槛,对新建煤矿建设规模必须在60万吨/年以上,其他矿山要确定最低开采规模。从事矿业开发的企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加强与国内外强势企业的合作,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先进的勘探队伍和规模型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年产60-100万吨的大型煤炭及煤化工企业,建立一批高载能企业和矿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抓好矿产品深加工,努力提高附加值。要改变州直矿业开发处在原矿开采和销售的现状,积极支持和鼓励各方投资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矿业生产规模和进行矿产品深加工,加速培育和重点发展矿产开发、加工冶炼和深度加工龙头企业。着力搞好煤电转换,煤化工生产,利用其废渣发展水泥及建材轻质砖;搞好石油下游产品的深加工;板材线材等特种钢材的生产和高标号特种水泥的生产;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原则适时发展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同时加强其他金属矿产的勘探开发。通过发展深加工带动制造业发展,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坚持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融合式、集团化、大矿业发展的新体制。严格资源投放,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稀缺资源、特有资源,实行总量调控,使矿产资源利用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规模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资源为依托,以资金为纽带,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国资投公司、开滦、新汶等大型矿业集团参与伊犁河谷的矿业开发。以阿希金矿、伊犁钢铁及煤炭、建材等现有骨干企业为龙头,打破区域、部门、行业界限,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并集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和矿产品深加工为一体的黄金、钢铁、煤化、煤电、金属冶炼、建材等一批矿业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丰富的能源和区位优势,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加速伊犁州矿产资源转换的同时,做好中亚地区矿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和冶炼加工贸易,建立一批外向型高载能的大型企业。
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要通过优势资源和项目引导,鼓励强势企业尤其是探矿-开发-加工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在我州落户。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的地勘投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对西部产业化项目政策贷款的同时,通过伊犁州矿业产业化的市场导向作用,引导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勘探开发。还要利用上市矿业企业集团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要建立州及州直各县市矿产资源勘探专项资金,州、县市财政要加大矿业开发前期工作的投入,对有望重大突破的矿床,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速勘探工作的进程。
四、加强宏观管理,依法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加快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州、县市两级政府都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抓紧编制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内的“十一五”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专项开发规划和矿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涉及到矿业产业化的重大项目规划,实行在州直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依法规范勘探开发行为。依据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关口,依法按程序报批。涉及到矿业产业化及其发展格局的煤、铁、锰、金等重要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及相关重大矿业项目的立项,必须报经自治州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加强对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地质勘查和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备案和报告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和勘查时限要求的规定等。矿山企业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并严格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施工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掠夺性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根据州直自然环境特点,分类制定矿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标准,最大限度的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开发与环保同步,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义务,加大环境和防治的投入,逐步淘汰落后、对水土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采矿方法及选矿工艺,推行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勘探开发项目论证制度、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招商项目备案审核制度、勘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严格矿业权审核审批制度,建立矿业产业化统一协调机制、项目科学决策机制、地方与矿业部门的合作机制等,以保障矿业产业化顺利推进。
加大优势资源整合力度。要严格后备基地内的采矿权出让,从现在起开发利用基地内禁止再办小矿山,对原有小矿,通过限量开采、引导与基地内采矿企业重组联合、以及由强势企业集团兼并收购等方式,进一步推进矿山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办矿之路。合理划定矿区后,每个矿区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矿区内小矿采矿证到期后,不再批准延续,而要按规划及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办法设置新的采矿权。对需要进一步查明的矿点,不再受理采矿权的申请。政府要加强对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国土、经贸、计委、公安、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共同促进资源整合。
加强矿业管理工作。州直各级政府要把整顿与规范矿业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针对在矿业活动中,圈而不探,占而不采,以探代采,以“包”代开,非法转让以及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挠乱矿业秩序等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要与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开发、推进矿业产业化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加大对矿业秩序整治的力度。通过整治和规范,建立起州直良好的矿业秩序。
五、加强领导,确保矿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
加强推进矿业产业化的协调工作。推进矿业产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勘查、开发、加工以及有关产业和部门,要抓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
加强矿业产业化的统一管理。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全州上下要统一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措施、统一要求、统一行动,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州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招商、统一利益调整,提高矿业产业化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通过努力引进人才、大胆启用人才、积极培养人才,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州、县市要针对矿业产业化对人才的需求,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就地培训的办法,有计划开展人才培训和引进重点,加快矿业管理人才、企业经营人才和选矿、加工、冶炼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引进,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大规模矿业开发和产业化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
六、加快矿产资源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治州范围内,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打破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公开招标,吸引和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加快勘探开发。
(二)矿山企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
(三)积极鼓励州内外投资者勘查、开发州直的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
(四)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五)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不论州内外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要在自治州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七)扩大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的申请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法人单位均可申报项目,承担自治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