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