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成立梅州市公证员协会的请示》(梅市司[2005]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梅州市公证员协会。请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梅州市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社团登记。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