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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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