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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200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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