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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汴政办[2005]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开封市监察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五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重点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否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环境和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造纸、冶炼、炼焦、酒精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情况。 重点检查惠济河,贾鲁河、涡河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污染超标排放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排污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的现象等。 (六)检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和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环保目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对环保目标是否重视,是否做到机构、人员、措施三落实,要求上半年完成的目标是否已经完成,全年工作是否做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3日至7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形式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和部门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市环保、监察部门将对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正,务求取得实效。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将阶段性自查自纠情况和下一步整顿治理名单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7月15日前,自查自纠工作要确保完成,即: 1.一般的违法违纪问题获得纠正; 2.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受到追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况予以公示; 3.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辖区外排废水,河流断面实现达标; 4.已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成果得到巩固,违法排污反弹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各县区环保、监察部门要联合写出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市直目标单位目标完成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自查应于7月15日以前完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市属企业违法排污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应于7月15日以前完成,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二)检查阶段(7月16日至9月10日) 市环保局、监察局将组成三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对县、区和承担市政府环保目标的市直部门进行检查。 检查方法:一是听取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全面汇报;二是对重点和群众反映的违法排污企业现场检查其整改情况;三是反馈意见并进行指导。 (三)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县、区政府及承担市政府环保目标的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区、各目标单位、市属企业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重视并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将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统一协调,督导全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督办大案要案的办理。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确定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专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十不准”和环保系统“六条禁令”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省政府52号令的要求,依法实施关闭;对设暗道排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 (三)创新环境管理措施,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一是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对纳入省、市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环保部门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要逐一梳理。对重点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到位,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四是落实财政挂钩制度,对出境水断面超标的县,财政扣款坚决落实,督促当地加大整改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查清违法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移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出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为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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