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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民政部门执罚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吉民电[2005]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和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执法部门执罚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实施方案》(吉纪发[2005]9号)的通知要求,经省民政厅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全省民政部门执罚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执法监察范围 对2004年以来全省民政部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以及2004年以前罚没和扣押财物尚未处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存在问题较多或涉及到跨年度的,执法监察范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执法监察内容 1、实施执法行为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执法权限、管理范围和罚款限额的问题。 2、罚没和扣押财物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执法凭证、文书应用是否正确;执法案卷是否规范。 3、收缴、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时,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扣押票据,有无以自制票据或其他票据代替财政统发票据的问题。 4、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有无截留、挪用或者拖欠、私分的问题。 5、对没收物品是否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理,变价款是否缴入同级国库,有无擅自处理或者挪用、私分的问题。 6、存在的其他违反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规定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 本次执法监察,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会同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等有关处室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由所属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从6月初开始,至9月下旬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自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民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执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于6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自查面要求达到百分之百。 2.重点抽查阶段。自7月1日至8月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组织专项检查组对省直执法部门执罚情况进行抽查。省民政厅为重点检查的省直执法部门。 3.检查验收阶段。自8月1日至9月1日。省专项检查组针对各地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情况,将有重点地对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4.整改阶段。自9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民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纠正问题;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决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这次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党委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 2.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工作。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工作政策性较强,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罚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防止工作走过场;检查工作要彻底,不能留死角。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解决并及时整改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予和从轻正理;对自查工作不认真落实并存在问题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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