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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预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函[2005]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4号)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以按实际开支由当事人支付为原则,在省物价局、财政厅《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出台前,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的暂收标准按附表标准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出台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你局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的规定,建立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专户,实行一案一单,结案时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利纠纷案件勘验费预收标准
┌────────────────────┬────────────────────┐ │类 别 │ 暂收费标准 │ ├────────────────────┼────────────────────┤ │发明专利纠纷│ 2000元/单│ ├────────────────────┼────────────────────┤ │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2000元/单│ ├────────────────────┼────────────────────┤ │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1800元/单│ └────────────────────┴────────────────────┘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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