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今年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第二年,也是完成裁减军队员额20万任务的关键性一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要求,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千方百计接收安置好军转干部,维护社会稳定。为保证我区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力度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军转安置政策的落实。今年安置接收军转干部采取“不商量,不研究,不受编制影响”的政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照分配计划五条件接收军转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要重点把师团职干部安排好,符合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条件的要安排相应领导职务。选拔数名优秀正团职军转干部充实到县(市、区)领导班子。
(二)凡有接收计划的单位,未完成安置任务前,一律不得调入其他人员。凡不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人事部门要冻结其人员调动、工资审批等事宜,待接收军转干部后方可解冻。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接收的军转干部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安排到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要有可靠的生活保障。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地点的规定,不得放宽安置条件、扩大安置地区范围。
(五)加大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力度。在7月份,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开展区直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与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活动。接收单位须在此时间内按照分配计划及时选择接收军转干部,逾期未选择的,军转部门下达指令性分配(各市可参照此办法安置)。
(六)为照顾立功人员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艰苦岗位服役的军转干部,各接收单位只能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按50%的比例进行选择。同时,为减轻银川地区安置压力,自治区垂管部门在接收军转干部时,按50%的比例接收需在银川地区安置的军转干部。
(七)军转干部编制由编制部门单列,不再计入接收单位和部门的行政编制总数。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国家下达我区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并对接收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政法部门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的,要首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主管部门应按“先进后出”的办法一律先接收,军转干部先办理报到手续,人事、财政部门按《军转干部安置通知》发放工资及兑现其他待遇。凡满编接收军转干部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时,主管部门须及时到编制部门为其办理列编手续。
增加的行政编制为军转干部专项编制,同安置计划一并下达到接收单位,机关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未按计划数完成安置任务的,区直单位收回所增编制,各市按比例扣除拟增编制。收回和扣除的编制由军转办提出意见报编制部门重新调整使用。
(八)接收单位按计划拟增行政编制,需向编制部门写出接收军转干部的函件,经军转办核实并签注意见后编制部门办理增加编制的有关手续。
(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是自治区军转部门安置军转干部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凭此《通知》接收军转干部。人事、工资、财政、编制等部门凭此《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须存入个人档案,以备查验。凡未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擅自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今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联合下达,接收安置任务于9月底完成。为保证安置任务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与接收单位主要领导签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责任书”。从7月份起,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对各地、各单位安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接收和不按时接收安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以前国家和我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文件执行。
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
(一)退役金发放问题。区、市军转办和财政部门、建设银行要按国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认真核算、审核退役金发放数额。对增发的军龄津贴、立功津贴和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不得擅自扩大和放宽,对年度的正常调资和国家统一的工资调整,要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要建立退役金核算、审核、发放工作责任制,保证退役金发放工作及时准确。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导问题。区、市军转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后能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等事宜。对政府补贴的医疗保险部分,区、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工作小组、组织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军转联[2003]1号)中各负担50%的规定,及时下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补贴,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及时办理。已实行住房补贴的市,要启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工作。尚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市,要抓紧了解军转干部的住房情况,做好基础性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费由当地财政保障,并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发放。今年要建立起规范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制度。
区、市军转办和人才交流部门要通过军转干部择业窗口和网上求职等形式,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台,积极为军转干部就业提供方便。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中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各项政策,切实为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问题。区、市军转部门要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区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服务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今年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启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居住、就业、家庭、健康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同时建立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注册登记制度和党员教育登记制度,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有序。
为安置好日益增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区、市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形成区、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各市可根据自主择业人员的多少,成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
三、积极做好军转干部培训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市军转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接收单位和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培训方法,努力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军转干部培训体系,大力加强军转干部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军转培训部门要加强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军转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
四、切实加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组织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市、县的重要条件。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都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一把手”要亲自协调解决安置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完成安置任务。对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二)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关心重视军转工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指导,积极解决和协调有关部门在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军转部门掌握各单位编制情况,主动协调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及时下达所增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自主择业管理和培训工作上给予经费支持。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履行军转安置工作的职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下达的安置计划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要按安置政策和分配原则,努力为军转干部排忧解难,保证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好安置政策和任务。广大军转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的发展和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遵守安置政策,服从组织分配,勇于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