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5年6月16日联合发出《关于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通告》,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从8月1日起,凡未经审查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做好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和移送查处工作。
二、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5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移送工商查处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填表(见附表)报我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
│序│保健│广告│广告中│广告│刊播│刊播│刊播│违法│处理│处理│
│号│食品│中标│标示的│批准│媒介│时间│次数│原因│部门│结果│
│││示的│保健│文号│名称││││││
││产│产品│食品批││││││││
││品名│经销│准文号││││││││
││ 称 │公司│││││││││
│││或生│││││││││
│││产企│││││││││
│││ 业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