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丽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丽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力度,提高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规范矿业市场,依法管矿、探矿、采矿工作得到加强。但目前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非法转让采矿权等现象,阻碍了我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些地方还因此引发热点、难点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2005年3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金沙江丽江段上的非法采金活动进行曝光,市委、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治理行动,并决定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提前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整顿各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矿业市场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重在提高的方针。以整顿为主,解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无证开采、打击违法、违规设置矿业权四个问题;以规范为主,推进降低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质量、完善制度和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补偿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四项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坚决整治干扰矿产资源市场秩序行为,按照规范和整顿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有偿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开展对非法淘金、非法采挖砂石等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象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坚决整顿各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
一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持“干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支持和包庇非法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按程序严肃查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按照限期两月的要求自动退出的,不予追究责任。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党政纪律进行处罚。
二是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凡是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一律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按无照经营处罚。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同时具备齐全的相关证照,有关管理机关注销、吊销其中一个证照,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应注销、吊销其它证照。各乡镇要及时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教育、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凡瞒报、漏报或包庇纵容,出现两起无证非法开采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追究当地乡镇领导的责任;凡发生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追究区县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是以打击违法承包租赁为重点,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认真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开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对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开采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核查。未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要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对重点矿区内的小矿开采情况进行逐个排查,发现越界开采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是全面纠正违规设置矿业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业权,纠正越权违规审批颁发许可证行为。认真解决好越权发证、违法发证设置的矿业权,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案件工作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他三项工作2005年底结束。
(二)切实解决矿业布局不合理问题,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
一是强化引导措施,促进大矿小矿联合,实现现有矿山的合理布局。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结构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逐步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和矿山布局的合理性。按照现有产业政策,对不合理的规划予以调整和撤销。对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并依法关闭。进行矿业权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明确政策界限,体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各区县对现有矿山的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资本、技术和资源条件,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集中排查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地区和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环境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和矿区进行集中排查。对资源枯竭不能开采的矿山,没有采取措施按规定与周边矿进行安全隔离的、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短期无法整改的矿山,要提出解决方案,并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进行调整。
三是限期整改或关闭浪费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对矿山回采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浪费资源的矿山,要及时做出停产整顿和关闭的决定。对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浪费资源的矿山,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经整改后,回采率仍未达不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要彻底关闭。
四是坚决制止和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新上项目要进行严格限制,有关部门不得立项、不得批地、不得贷款。不符合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在建项目除国家紧缺高端产品项目外,一律停止建设;已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加大治理整顿力度。涉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要根据市场需求,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加工工艺、设备和生产技术。各区县要认真制定方案,有关部门配合,认真予以实施。
五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推进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工作。限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矿山发展,实行严格的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和安全准入制度。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补偿机制
一是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区县清理矿业权审批权限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04]37号)等文件精神,凡与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超出审批权限发证的,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面纠正,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
二是严格政策界限,做好矿业权出让管理。依法规范矿业权授予(出让)审批。资源情况大致清楚、风险不大的矿产勘查,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砂石粘土等无需专门开展勘查可以直接开采的,或已经开展过勘查、基本满足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设探矿权,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以市场竞争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对国家已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对勘查风险较大的脉状矿产,凡国家历史上没有投资过的,应采取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为解决后备接续资源在矿区周边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可按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但必须缴纳经评估备案或确认后的矿业权价款。
三是新设矿业权全部实行有偿出让。采矿权到期需要延续的矿山企业,一律以评估价款有偿出让;矿山企业需要进行资产改组、转让和上市的,同样以评估价款有偿出让。
(四)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切实加大动态巡查力度
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强化治本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和保障能力打好基础。
一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行分片包干,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加强矿产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制,加大责任制的督查落实,从源头上防止矿业秩序的混乱。在做好动态巡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矿产督察和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制度。通过实施矿山动态巡查、矿山年检和矿产督察制度,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在乡、镇以及其他必要的场所设置非法采矿群众举报箱,落实举报电话、值守和定期开箱取件人员。一旦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调查处理,取信于民。形成社会监督,迅速查处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三是调整和充实市、县两级监督管理队伍。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山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调整充实市、县两级管理队伍,保证整顿和监管职能到位。监管任务较重的华坪县,要建立督察制度,设置督察人员,明确督察任务、督察编制。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地测机构建设。
(五)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各区县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现有矿产勘查单位和开采企业的资质、矿业权申请审批材料和程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勘查开采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等各项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一是对丽江坝区及周围乱采滥挖砂石资源的非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和规范丽江坝区及周围采挖砂石资源行为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文件精神,严禁丽江坝区及周围面山非法开采砂石,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开采、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做好采挖砂石面山生态景观的恢复工作。乱采滥挖、破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在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范围内及交通沿线开采的必须退出,严禁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恢复。抓紧对全市的砂石资源开采进行规划,划定开采区和禁采区,对不符合规划的开采区、点不予审批发证。
二是对金沙江流域的非法采金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前一阶段打击治理金沙江丽江段上非法采金专项行动成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实行区县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玉龙县、宁蒗县要在巩固提高打击成果的同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古城区、永胜县、华坪县要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对辖区内的非法采金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彻底根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金人员,加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参与、组织、支持非法采金的调查处理力度。
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注重实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安排部署。根据各地矿业秩序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全面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廷仁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学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静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谢家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年志武 市监察局局长
沙阿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丽川 市环保局局长
张华雄 市林业局局长
沙文明 市水利局局长
沙文才 市工商局局长
秦培林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秦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四、时间安排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我市全面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各区县自发文之日起至4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各区县成立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顿和规范阶段
2005年5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顿和规范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并完成各项整顿规范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
9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区县在9月15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并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30日前对各区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