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新发展,同时提出以下措施:
一、律师工作方面。
(一)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我省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司法部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国律师行业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并提出要把建立健全律师队伍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今年为“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年”,并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深化和推进。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三项重点”:一是以转变职能为重点,改革和完善律师行政管理体制。二是以强化行业管理为重点,改革和完善律师协会的运行机制。三是以推动规模化发展为重点,改革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并且要牢固树立“四个观念”,处理好“四个关系”。“四个观念”是指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观念、依法管理的观念、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以及公开透明的观念。“四个关系”是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发展与诚信的关系、处理好发展与律师党建工作的关系。
(二)总结经验,继续推进我省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发展,不断完善律师组织结构形式。今年要继续做好公职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工作。尚未建立公职所的地方,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快设立;已经建立的地方,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不断探索、完善各项职能配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整体推进公职律师工作。要加快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公司律师的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公司律师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三)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继续推动泛珠三角粤港澳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积极引导律师业向民营经济、高新技术等领域延伸,支持和鼓励广东律师业“引进来、走出去”,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和新领域。要抓住CEPA和“9+2”泛珠三角合作协议带来的新机遇,继续加强粤港澳三地律师业的合作,促进我省律师业务向内地纵深发展。
(四)以推动《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去年,省厅会同省律师协会等部门已完成《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草拟工作,并广泛征求了法院、检察院等多个相关部门意见,目前已将草案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待审核通过后提交省人大进入立法程序。省厅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力争在近期内出台《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五)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全省律师要以服务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更多地面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主动减免服务收费,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处理好群体性上访、诉讼的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以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5周年为契机,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力度。今年是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5周年,各地要以此为契机,按照“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我省律师队伍正面形象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要在去年教育整顿活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监督惩戒机制等,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
(八)深入推进律师管理软件与平台的开发建设工作,为律师工作规范建设年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效能。省厅正在组织开发律师管理软件和平台,很快要进行调试和使用,希望各地对这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及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法律援助工作方面。
(一)要认真落实今年 3月份召开的全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座谈会精神,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司[2005]13号)要求,加强硬件软件规范化建设,在做好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要检查督促县(区、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尽快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
(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地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及律师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参加政府、人大、信访部门的接待活动,为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建立起法律援助与化解矛盾、缓解情绪、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合理调配现有的法律服务人员资源和财政资源,做到应援尽援,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努力把法律援助机构办成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窗口。
(三)要借今年是广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十周年之契机,加大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外来员工集中地区,要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要积极有效推广“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厂矿”的做法,同时采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十年来我省及当地开展法律援助的成效,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有关机构、人员、经费问题的同时,请求党委政府给予支持,力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逐步得到解决。
(四)落实《司法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
(五)要以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公民提供更便利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落实省厅近几年有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认真抓落实,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工作,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在学习传达贯彻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报厅和相关处室。
附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19号)(略)
广东省司法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