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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5]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信访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丽江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起,实行市长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 一、接待时间和地点 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丽江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接待地点在丽江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室,联系电话5112345。 二、接待日值班领导安排 接待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轮流值班,值班排班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排定,按机关作息时间接待来访群众。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安排接待日的有关事宜,负责联系值班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科室负责人参与接待,信访局负责服务工作。 按照接待日值班安排,负责接待的政府领导事先要安排好工作,按时接访。因公外出或工作特需不能按时接访的,要事先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作好另行安排,确保群众来访接待日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接待日实行公开挂牌接访,便于群众反映问题,接受群众监督。《丽江日报》、丽江电视台对接待日的工作情况要进行报道。 三、接访工作程序 (一)来访人认真进行登记。按《市长接待日来访登记表》进行认真登记。 (二)值班领导要认真批办群众的信访件,信访局按领导的批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交办、催办、督办和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 (三)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信访问题,接待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四)对发生在市长接待日的集体上访,有关区县和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做工作,进行妥善处理。 (五)接待日的工作情况和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应及时在《信访专报》上作出反映。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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