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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粤卫[2005]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经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将 《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附件: 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
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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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的作用,形成各专门小组向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向领导小组负责的责任机制。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2~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办公室及各专门小组关于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研究并部署阶段性工作目标,检查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成效。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办公室成员列席。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和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各专门小组工作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和讨论专项行动形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例会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成员参加。办公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 各专门小组会议由各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各专门小组根据工作任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主动部署开展工作。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切实加强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逐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办理文件制度 (一)对各地专项行动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等政策性较强的文件, 经省卫生厅会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整规办、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八部门同意, 以九部门名义联合下发或领导小组名义下发。 (二)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义向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的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和需要多部门参与督查的文件,须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议或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由省卫生厅代章上报。 (三)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义向各地印发的通知、督查意见、阶段性总结、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召开会议等事务性文件,经请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省卫生厅代章发出。 (四)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签发,省卫生厅办公室代章发出。 (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的工作简报、汇编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信息沟通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各专门小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其他小组配合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通报其他小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组的工作动态要及时报告综合协调组和办公室,以便及时编发简报和掌握工作动态。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办公室要督促做好地方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 四、督查制度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的督查,狠抓本行业专项行动的落实;根据各地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五、举报电话值守及处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是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是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6、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7、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 (二)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法监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020-83824719。 (三) 公布受理、举报和投诉电话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布举报电话:020-84469333(卫生),020- 83134341(计生)。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值守制度,举报电话所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举报电话的管理,严格纪律,并经常对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四) 处理制度 1 、值守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耐心接听每一个举报电话,不得态度生硬、推委扯皮和敷衍塞责。 2 、对属于咨询范畴的,予以释疑解惑;对涉嫌重大违法线索的,要做好登记,对实名举报的,还应记清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并严格保密。 3 、对举报内容进行整理,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和建议。需立即赴事发地核查的,要按程序报请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需有关部门或地方核查的,要报请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转请核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以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不属于本次专项行动解决的有关问题,应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4 、举报电话在受理时间要确保畅通。 六、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一) 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转办 1、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登记。 2、对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分类: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一抓到底。 3、具名举报: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原则上不将姓名和电话透露给需要回避的有关部门、单位。 4 、匿名举报: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 初步核实 1、向举报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并核实。 2、根据匿名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采用暗访、明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核实。 3、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 (三) 立案调查 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四) 督查督办 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要加强对地方案件查办的督查督办和上报工作,同时做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案件查办的信息沟通和配合工作。 (五) 案件处理结果 在案件查结后,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应尽快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阅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报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将查处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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