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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通告[20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39号文),现就整治我市户外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在我市建成区内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各有关当事人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 二、招牌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按照《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规定自行规范改正; 三、未按《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各有关当事人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自行改正; 四、各有关当事人未能在上述限期内自行拆除或改正的,将依照深府(2005)39号文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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