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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财综[2005]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含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罚金、没收和追缴的现金、外币、有价证券和物资都属于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返还原主或者判归原主外,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取消各级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收入过渡户,所有罚没收入必须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设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及其设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收缴、物资处理等的管理,定期检查执法、司法机关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缴销等管理情况。 二、关于没收和追缴物资的管理 对没收和追缴物资的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一是建立政府公物仓,政府公物仓和没收、追缴物资的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二是没收和追缴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保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没收和追缴物资的拍卖以及监督没收和追缴物资的保管、销毁。 (一)对没收和追缴物资实行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在作出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格式见附表一),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清点核查后,交接双方签名盖章,连同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公物仓。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对没收和追缴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保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登记保管:执法、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台账登记,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没收、追缴和暂扣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对贵重和数量大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2、报批处理:执法、司法机关在作出没收、追缴物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没收和追缴物资造册并提出处理方案,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二),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属专卖、专管的物品,应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3、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没收和追缴物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司法机关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文物移交清单须标明质地、级别等),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2)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置。同时抄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3)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执法、司法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理时可先口头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后补办书面处理报批手续。 (4)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严防国家收入的流失。 (5)除以上四类物资外,其余没收和追缴的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在具有拍卖物资资质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应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对冒牌产品或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资,不得完整出售,可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拍卖。 对应予以销毁的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员监销。销毁物资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并拍照存档。《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盖章署名后,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理时的价格鉴证,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执行。 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理完成3日内,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应根据没收和追缴的物资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等,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三、关于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票据使用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法、司法机关在省辖行政区内依法实施罚款、没收款、收取扣押金、暂时扣留、冻结、封存、没收财物等处罚行为时,都必须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未按本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使用票据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二)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取罚款、没收款、押金、暂扣款以及应追缴的赃款等款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法、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当场收缴款项的,可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并由执罚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到本级财政。收取的押金、暂扣款等待处理款项在结案后,属依法没收的,由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到执法、司法机关换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收取的押金、暂扣款等待处理款项在结案后,依法应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司法机关填制“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一式三份)并附相关附件(如原缴款书、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付。 (三)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时扣留、封存涉案物资时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票据,结案后,依法没收的,由被扣人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到执罚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并按第二条没收物资的规定办理。属退回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撤销执法、司法机关有关没收物资行政处罚决定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没收物资尚未处理的,由物资保管部门办理退付,函告同级财政部门销案;没收物资已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司法机关按照前款收取押金、暂扣款等处理款项退付的申报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付。 (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没收的物资已形成变价收入的,由执收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 2.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 3.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 4.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 执法单位:年 月 日 ┌─────────┬──┬───┬──┬──┬───────┬────┐ │ 物资名称 │新旧│ 质地 │级别│单位│ 数量 │备注│ ││程度││││││ ├─────────┼──┼───┼──┼──┼───────┼────┤ ││││││││ ├─────────┼──┼───┼──┼──┼───────┼────┤ ││││││││ ├─────────┼──┼───┼──┼──┼───────┼────┤ ││││││││ ├─────────┼──┼───┼──┼──┼───────┼────┤ ││││││││ ├─────────┼──┼───┼──┼──┼───────┼────┤ ││││││││ ├─────────┼──┼───┼──┼──┼───────┼────┤ ││││││││ ├─────────┼──┼───┼──┼──┼───────┼────┤ ││││││││ ├─────────┴──┴───┼──┴──┴───────┴────┤ │移交物资单位(盖章)│接收物资单位(盖章)│ │││ │││ │││ │││ │当事人(签字)│当事人(签字)│ ├─────┬──────────┼─────────┬────────┤ │负责人:│经办人:│负责人:│经办人:│ └─────┴──────────┴─────────┴────────┘ 注:文物移交需标明质地、级别 附件2: 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 执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没收票据编号│被没收│没收或者追缴│物资名称│新旧│单位│数量│建议处│ ││或送交者│依据│ 及规格 │程度││(大写)│理意见│ ├──────┼────┼──────┼────┼──┼──┼────┼───┤ │││││││││ ├──────┼────┼──────┼────┼──┼──┼────┼───┤ │││││││││ ├──────┼────┼──────┼────┼──┼──┼────┼───┤ │││││││││ ├──────┼────┼──────┼────┼──┼──┼────┼───┤ │││││││││ ├──────┼────┼──────┼────┼──┼──┼────┼───┤ │││││││││ └──────┴────┴──────┴────┴──┴──┴────┴───┘ 附件3: 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 执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销毁地点│销毁原因│备注│ ├───────┼──┼──┼──────┼──────┼────┤ │││││││ ├───────┼──┼──┼──────┼──────┼────┤ │││││││ ├───────┼──┼──┼──────┼──────┼────┤ │││││││ ├───────┼──┼──┼──────┼──────┼────┤ │││││││ ├───────┼──┼──┼──────┼──────┼────┤ │││││││ ├───────┼──┼──┼──────┼──────┼────┤ │││││││ ├───────┼──┼──┼──────┼──────┼────┤ │││││││ ├───────┼──┼──┼──────┼──────┼────┤ ├───────┴──┴──┴──────┴──────┴────┤ │销物单位(盖章)│ ││ │执行人(签名):│ ││ │监销人(签名):│ └────────────────────────────────┘ 附件4: 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 执法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物资名称 │新旧│单位│ 数量 │处理方式│ 处理地点 │变价收入│ ││程度│││││ (元)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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