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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禁止司法所违规收取人民调解费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字[2005]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一直以来,我省各地司法所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个别司法所违反有关规定,借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取人民调解费用。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重申有关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这是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方式,也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各地要加强对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检查,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要特别强调做到“政事分开”。要加强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他们重温以上条例和规定,对照检查,提高认识,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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