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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冬炭)费标准调整后补差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贸发局、市城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信访局:
《关于解决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冬炭)费及离休人员医疗经费标准调整后补差的请示》已经2005年市委第6次常委会暨市委、市政府第6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及冬炭费补差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10月起按改制时核定的住房面积以每平方米22元的标准,由改制后企业从改制时剥离的取暖费(实物资产)中支付给离退休人员。 二、对改制时按平均余命年剥离的取暖费全部用完的离退休人员,其取暖费(合2003年、2004年取暖期补差)由市财政在以后年度中支付。 三、取暖费补差由改制后企业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上报改制时清偿的取暖费批复报告、明细单和历年支付取暖费的凭证,核对无误后按照每年10月的实有人数计算补差额,汇总上报市财政局,财政将补差资金投至市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由其拨至改制后企业,由企业负责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我市已对9家破产企业120名离休干部的取暖费每年从市财政给予补差,每年补差3.2万元,此办法实行后,予以 取消。 五、住平房的离退休人员冬炭费补差问题,待自治区统一出台政策后,再按标准具实补差,具体操作同取暖费一样。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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