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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1.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的主力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4〕90号)精神,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2. 建立并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市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3.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必须邀请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都要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吸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会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方面的各项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校、院)务公开制度。企事业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要把民主评议意见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规范厂(校、院)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提高公开效果。 5.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负责人应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按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咨询活动。混合所有制和非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要保证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劳动关系重要问题的参与权、协商共决权,执行劳动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6.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7.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政府对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对行政领导进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必须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县区政府要支持工会建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站,并给予必需的工作经费。 8.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凡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制定、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所有企业都要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并积极推行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规范管理。 四、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1.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工会组织,并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以及经济综合、外经外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企业在完成改制的同时要成立工会筹委会,在三个月内重建工会组织。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它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它工作部门的要及时纠正。企业工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除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改制重新组建工会时,对工会领导人的人选,应优先考虑留用原工会领导人。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将原工会领导人作待岗或失业处理。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的送温暖活动,加快建立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县区要建立送温暖基金,其中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投入,保证基金规模每年有一定的增长。要大力发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职工养老补充保险等保障事业。 13.要支持工会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工会再就业培训机构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4.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奖章(奖状)的评选工作和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15.要把职工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区两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特别是新建工业园区和住宅区时,要一并规划职工文化体育设施。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尽量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16.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要与工会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要督促补交,对逾期不交的收取滞纳金,对长期拒绝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7.职工活动场所、工会财产、工会经济实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挤占、挪用或侵吞。工会资产的处置由上级工会审核批准。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18.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与工会联系。建立、完善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安全监督等部门与工会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保证经常性的情况交流,特别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及时交流。 19.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工会的情况和信息。对工会报送的与政府工作关系密切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重要信息及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对策,要认真研究并出处理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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