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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5]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扶贫办、工商局、残联、农行宁夏分行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
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重要一员,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也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区有残疾人29万多,处在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 9.8万,其中特困残疾人4.6万,他们的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就医、就业和就学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很多。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要将其纳入当地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在制定年度扶贫计划和资金安排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考虑、适当倾斜,做到扶贫目标到户、项目到户、资金到户、措施到户、责任到人,分期分批实现稳定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的目标。各级扶贫机构要继续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逐年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其收入。农业银行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好清收与盘活,在保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康复扶贫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继续通过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小额信贷直接到户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各级残联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扶持项目的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确认工作,使康复扶贫贷款充分发挥效益。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各级残联要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将这些困难户纳入保障或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或救助水平,符合五保条件的要纳入五保供养。 (三)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在三至五年内彻底改善我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要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和改造工程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危房改造资金坚持以市、县(区)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一部分,危房户合理承担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的办法进行筹集。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城市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服务范围,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乡镇(街道)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五)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8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根据各地实际,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贫困残疾人就业专职岗位。对经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要积极向有关保健按摩服务机构推荐,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残联每年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 (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2003]1457号),加强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全面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税务部门要完善工作手段,继续加大保障金代征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残联制定财政代扣保障金的具体办法,加强保障金预算管理,为扶助残疾人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 (七)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就业计划,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公共职业信息网络要积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向残疾人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八)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摊点安排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工商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免收各项证照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经营和服务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三、进一步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3]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 [2002]50号)精神,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特教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大力推广随班就读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的模式,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要建设一些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学校,使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得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要重视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殊教育的发展,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对中央下拨的扶残助学项目补助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 1∶0.5的比例匹配资金。要继续扩大残疾学生“两免一补”的人数和范围,使更多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得到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在具备条件的中学或特殊教育机构试办残疾人高中特教班,在高校试办特殊教育专业(班)。要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在各类中等和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各地要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特困残疾考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体系 (十二)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也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便于统筹和协调工作。 (十三)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满足他们的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重视基层康复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抓好人员培训等工作,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的相关费用。 五、努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落实优惠政策的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落实到位。贫困残疾人需要入户和迁移户口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费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宅基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非耕地上建房的,要免收土地管理费。对因城市建设被拆迁房屋的残疾人,要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妥善安置,在支付搬迁补助时,应给予倾斜照顾。 (十五)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地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特别是对持有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要根据案件情况酌免相关费用。 六、大力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 (十七)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更大的扶持。要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扶助工作。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扶持贫困残疾人。要发扬扶残助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有关部门对现有社会服务设施和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残和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十九)努力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扶助贫困残疾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要将行之有效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制度化,为扶助工作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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