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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新财法税[2005]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厅各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已经于2005年4月4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法制税政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办理。 第三条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 (五)办理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有关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制机构审查属于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协助法制机构对因申请人不服本处室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三)参与办理因申请人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五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机构。 第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 (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范围;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五)行政复议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六)申请行政复议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被申请人是自治区财政厅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法制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法制机构依法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财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申请的,由法制机构商有关处室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财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报送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个工作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长的,由法制机构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行政复议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要依法参加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参加诉讼的。 第十八条参加行政诉讼可以确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证明行政机关法人代表身份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应当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对因不服有关处室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对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调查、询问,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或者对自治区财政厅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关应诉工作事宜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本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行政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 (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治区财政厅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二)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由有关处室负责执行,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文书的规范格式附后。 第二十五条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凭证。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同时附有送达回证,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即表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已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结后,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程序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2: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自治区财政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行政复议告知书 ×××(申请人): 你(你单位)×年×月×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 提出答复通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答辩且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5: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已予受理。……(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6: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五) 决定延期通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7: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六)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财×字[年份]×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名称×××,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已予受理。 经查……(写明查明的事实)。 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作出如下决定:……。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8: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七) (略) 附件9: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件10: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行政诉讼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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