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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失效]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现重新公布,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3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 第二款修改为:“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第十条修改为:“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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