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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州农业局《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5]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依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农业局《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新农经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的重要标志。确权、确地到户,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是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的责任,也是延长土地承包期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和农经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发放到户,也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适用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集体机动地发包时,应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管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证书。此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持有的由原伊犁地区行政公署监制并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或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至今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程序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应认真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登记申请书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的登记申请书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农经部门; (二)乡(镇)农经部门应及时进行初审、登记造册,汇总后上报县级农经部门; (三)县级农经部门负责对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统计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需要量; (四)州农经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经部门并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分发到各县市。各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相关内容,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分发到各乡镇,由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发放给农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收费及管理 (一)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核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每本7元。工本费中已包含所有申请表、登记薄、变更登记活页等所需费用。 (二)县级农经部门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按新计价费(2005)438号文件要求,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批准收费部门的文号、监督举报电话等。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文件是一项重要的档案资料,必须长期妥善保管。县、乡级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化档案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编码管理,共计11位。前两位为地州编码,从01至15,第3、4位为县市编码,按地州所在县数填写。5-11位为乡、村、农户编码。其中自治区农经局负责填写地州、县市编码,县市农经局(站)负责填写县以下编码。在填写编码时,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编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级和农户编码的一致性。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时间安排 各县市于6月25日前将所需数量上报州农经局。9月15日前完成土地承包相关材料的初审、登记造册及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的收缴工作。10-12月完成经营权证书的填写、盖章、颁发工作,确保年底前发放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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