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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我省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公[20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司法局:
最近,司法部办公厅就严格规范和管理公证处设立办证点问题下发了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现根据上述通知和司法部公证司(1993)司公字09号函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限定公证处办证点的范围、设立条件 公证处办证点,是指公证机构在其经过注册登记的办公地点之外为满足社会公证服务需求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或服务窗口,包括以下三类: (一)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新设区(开发区)设立的开展综合性公证业务的派出机构。 (二)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务场所及房产、车辆、金融、招投标等专业市场提供事务流程中特定、专项公证业务的窗口。 (三)县(市)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的负责联系该地区公证业务的公证协办点(办事处)。 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条件是: (一)设立的地方、场所具有公证业务需求。 (二)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 (三)具备开展相关公证业务或联系、协办公证事务的办公条件。 (四)公证处指派必要的公证人员开展业务: 1、派出机构开展综合性业务的至少有两名执业公证员驻点; 2、服务窗口开展专项业务的至少有一名执业公证员驻点; 3、乡镇协办点至少确定一名执业公证员牵头联络和指导。 (五)公证处建立、健全所属办证点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公证处设点办证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设点范围、条件,把好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审查关口。公证处在新设区(开发区)、特定场所设立派出机构、公证服务窗口的,经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逐级报省厅核准。公证处在乡镇设立公证协办点的,由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逐级报省厅备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及有关公证处,要加强对公证处所设办证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严格规范受理、审批、出证、归档、收费等公证程序和环节,完善工作制度,维护业务秩序。严禁随意简化办证程序和工作流程,开展不正当竞争活动;严禁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服务窗口开展综合性业务;严禁公证协办点以公证处名义直接受理公证申请和出证;严禁委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个人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业务。 三、组织对全省公证处办证点的集中清理和登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要求,对本地公证处设点办证及规范、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并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所有办证点的清理。对不符合设立范围、条件的,要自行撤销;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填报《江苏省公证机构办证点设立审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报审,并由省厅重新登记。 各地因城区合并、调整,出现“一处两点”或公证处办公地点不在区界内的,暂不在此次清理之列,但应尽快制订过渡方案并按规定变更注册登记地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江苏省公证机构办证点设立审批、备案登记表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公证机构办证点设立审核、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办证点名称 设立地点、场所 业务范围 业务总量测算 年办证 件 驻点(联络) 执业公证员姓名 驻点助理及 辅助人员姓名 设点起始时间 其他公证处 是否设点 办证点建章 立制情况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报审、报备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 省司法厅 审核、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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