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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2005)


【颁发部门】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5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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