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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户外非法广告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集中治理户外非法广告,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市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楼道及其它载体上的乱写乱画、张贴物等户外非法广告,均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治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达到治理标准。 四、清除张贴物,须恢复原貌;清除粉刷墙面上的乱写乱画痕迹,须用建筑物的原色调涂料覆盖,基本恢复原貌;清除非粉刷墙面及公共设施上的乱写乱画痕迹,须恢复原貌。 五、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治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如下: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及其两侧界定的范围,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伊通河沿岸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拆除工程及其相关范围,其拆除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为其管理范围的责任人。 六、对乱写乱画、张贴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行政执法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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